(国卫基层发〔2018〕3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请你们自行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或广西卫生计生委网站政策文件栏下载。现就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是新形势下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途径。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将学习和贯彻《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精心谋划,统筹安排,强化沟通协调,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逐级传递责任,形成责权统一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培训方案,明确培训任务和时间节点安排,统筹落实培训师资、培训经费投入等措施,通过专题培训、综合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增效。
三、强化宣传,提高参与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加强对现阶段我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和特点的宣传,合理引导居民预期。要积极挖掘树立服务质量好、百姓认可度高的优秀家庭医生典型,发挥正面示范作用,增强家庭医生职业荣誉感,提高社会认可度,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居民参与度。
《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