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市出台“养老服务二十条”
作者:   来源: 市电子政务中心  2018-12-20

 
  日前,市府办下发《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我市将以建立覆盖广泛、方便可及、适度普惠的老年人照顾服务体系为目标,以解决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强化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为重点,让全市老年人享受到更丰富、更实惠、更便捷、更优质的照顾服务,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根据《意见》,我市将实施推进二十项重点任务:
  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对象认定、政府购买服务等环节,精准把握老年人服务需求,加强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重点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提供机构养老或居家照护服务。
  落实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步提高低保标准,推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对低保家庭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按照最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提高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将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提高到每月不低于5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提高到每月不低于500元。
  支持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敬老院提升发展,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推动农村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机构资源共享,发挥对区域内老年人的服务辐射作用。除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外,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放宽老年人随子女落户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政策规定,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放宽老年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的条件限制。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
  完善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设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对城乡特困老人、失能半失能、70周岁及以上和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倡导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减半收费,对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
  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管理。推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推动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设置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优化老年人医疗卫生等专业服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结算工作,在实现省内跨地区结算的同时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
  探索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合住,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燃气、电力、水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实行阶梯式计价时,对共同居住成员较多的家庭增加阶梯水量和阶梯燃气用量。保障职工探亲休假权利,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5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意见》还就提供家庭护理和老年人健康教育支持、增加老年教育服务供给、发展基层老年文化体育设施事业、开发和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等作出具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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