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全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从2019年起,我区每年增调基础养老金5元,所需资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将由原12个缴费档次,优化调整为6个缴费档次,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参保人每年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据介绍,截至今年10月底,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80.68万,其中领取养老金人数45.48万,月人均养老金196元。基础养老金方面,在中央55元起步,之后2次调增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我区先后5次自筹资金提高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55元,达到月人均143元。
《实施意见》重点完善了待遇确定机制,明确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各级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其中: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元;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元。
参保人员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缴费,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