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办〔20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79号〕精神,结合南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以立足南宁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各县(区)、开发区要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动态补贴机制,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市级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等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以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为契机,健全完善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互联网+为手段、医养结合为特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5〕40号)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面积按照不低于社区居民公益性用房面积的20%标准配备。到2020年,全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城市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研制出台南宁市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补贴政策及南宁市居家养老社会化运营考核评估机制,通过考核评估,进一步提高居家养老社会化运营机构的规范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培育和发展南宁养老服务业品牌。
积极探索建立失能、失智和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家庭照护支持政策。改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努力实现服务供给与老年人需求的精准对接,立足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城市养老服务中心等,上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助购等服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6〕27号),抓好政府购买服务的五类老年群体补贴服务工作。研制出台南宁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政策,重点满足我市居家和社区老年人群体的助餐配餐服务需求。
建成南宁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涵盖南宁市养老服务监管平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南宁市养老机构管理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为老年人提供咨询、转介、投诉、应急救援等服务,保障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更加便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老龄办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依托南宁生态环境优势,规划建设一批具有养老养生、医疗保健、休闲旅游等功能的健康养老服务重大项目,推进东盟养老产业集聚区、五象新区养老产业集聚区、邻家广场养老产业群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多种社会化养老模式,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等)
(四)完善老年人户籍管理。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将其户口迁入子女户口所在地,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优惠优待政策。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在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等)
(五)推进适老环境建设。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推进社区路网、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优先支持在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新建或正在改造的火车站、机场、客运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应按照相关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局、城乡建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旅游发展委、文新广局、体育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积极开展老年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服务。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对遭非法集资、诈骗的受骗老年人,优先依法依规给予法律援助。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人事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权益的老年人,优先依法依规给予司法救助。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和涉老工作部门及时受理和协调解决老年人的维权诉求。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为重病、重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将法律援助对象扩展到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民政局、老龄办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进一步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1〕18号),做好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有关工作。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对60周岁至65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老龄办、残联、文新广局、体育局、旅游发展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加大医养结合推进力度。统筹落实好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打通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融合通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
各城区、开发区要打造2—3家以上“社区医养结合示范联盟体”,每个街道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老年护理中心(护老院),推进专业医疗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社区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全覆盖,为社区养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内设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各城区、开发区要选择1—2个以上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机构、乡镇卫生院(服务中心)开展临终关怀、中风(术后)康复等医养服务试点。
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60周岁以上失能、失独老年人和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居家医疗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各类常见疾病、精神行为等问题的指导和干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局、城乡建委、老龄办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等)
(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扩大符合转诊规定人员跨省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已基本入网的基础上,逐步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直接结算范围。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健康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特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商业保险等项目的整合衔接,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深化敬老月活动。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活动。扎实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通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双联系”(机关联系基层、干部联系群众)等方式,引导机关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开展服务老年人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爱老助老活动,组织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体活动。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强敬老月活动资金保障,促进敬老月活动规范化、常态化、持久化。﹝责任单位:市老龄办、民政局、文新广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完善养老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课程体系,培养老年服务管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膳食营养、养老社工等紧缺人才。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老年人照料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并引导大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养老配套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重点完善老年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提倡用人单位对照顾因病住院老人的职工实行弹性工时制度,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老龄办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制定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制定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巩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家庭养老功能。切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完善职工探望父母假,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鼓励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广大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平台,支持老年人才自主创业,充分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人社局、教育局、文新广局、老龄办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坚持老年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积极扶持老年教育供给。加快建立县(区、开发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老年学校(学习点)。老年教育资源要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对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贫困老年人给予学费减免。开发适合老年人远程学习的数字化资源。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为广大老年人学习创造条件。到2020年,各县(区)、开发区原则上至少有一所老年大学,建成一批有代表性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学校(学习点),实现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比例达20%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大力推进老年群体精神关爱工作。借助社会力量大力开展适合老年人群体参与的教育、文化和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责任单位:市文新广局、教育局、民政局、旅游发展委、体育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生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在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中的行业自律作用。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级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优良传统,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