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作者:   来源: 农村社会保险司  2019-03-06

  河南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学构建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兼顾各类群体的待遇合理增长机制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9〕3号)、《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9号),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省财政增加支出9.1亿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将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9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3元,每人每月增加5元,惠及全省1512.78万老年城乡居民。
  近几年,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得快速发展。截止2018年底,全省参保人数为5082.46万人,参保率达到99.02.%,位居全国第一位,领取待遇人数1512.78万人,全年发放养老金193.35亿元,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2009年的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目前的103元,全省1500多万老年城乡居民每月都能按时足额领到自己的养老金,安享晚年。省十届八次全会提出2019年要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幸福指数作为今年的重点任务。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河南省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9〕3号),提出在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和坚持激励导向,调动各方积极性四项原则的基础上,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建立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激励机制、落实困难群众各项参保帮扶政策、推动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和探索建立丧葬费补助制度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和明确,对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河南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不断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为建国70周年和居保制度实施10周年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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