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即可提供服务
作者:   来源: 南方日报  2019-05-21


  笔者日前获悉,省民政厅决定于今年5月16日起废止自2014年12月20日实施的《广东省民政厅印发的通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按照这一规定,即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制。这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降低了开办养老机构的门槛,旨在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

  此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适应国务院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新要求,在部分条文中作出衔接规定,同时着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督措施。该《条例》明确:“养老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省民政厅下一步将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养老机构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推进广东养老服务发展。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养老机构1781家,其中农村敬老院1252家,养老院529家(其中公办94家、公建民营33家、民办402家)。全省共有养老床位48.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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