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老龄化社会现象,台湾“立法院”24日通过《民法》部分修正条文,允许成年人在意思能力(识別能力)还健全时可与他人订定契约,进行意定监护,就此执行双方在契约範围內的约定事项,为现行的“法定监护”外提供另一选择。
现行的监护制度,是当自己失能后才由法院来选定监护人。鑑於台湾目前已属高龄社会,隨著高龄人口的增加,须要有更完善的成年监护制度。民进党立委吴玉琴等20人提案修法,在《民法》中增订意定监护规定。
意定监护是让还没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预先以契约方式和受任人约定,当自己意思能力受限时,由法官指定这位受任人为自己的监护人,而受任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
另外,意定监护契约的订立或变更,应由公证人作成公证书才算成立,而公证书作成后要在7日內以书面通知法院;意定监护契约於本人受监护宣告时生效。
三读条文也规定,若有事实足以认定意定监护受任人,有不利於本人或明显有不適任的情况,例如受任人有意诈骗財產、无法胜任或长期不在台湾等情形;法院在相关规定下,可以选定他人为监护人。
关於意定监护受任人的报酬支付规定,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意定监护契约已约定报酬或约定不给付报酬者,应该从其约定;未约定者,监护人可以请求法院按其劳力及受监护人的財力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