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山西民政  2019-06-03

 

晋民发〔2019〕30号

各市民政局、各市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16号)“补贴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从2019年起,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提高到50元;

  (二)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提高到100元。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适度提高补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已实施高龄补贴的县(市、区),其补贴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其补贴只可叠加,不能冲抵。对既高龄又失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每人每月100元补贴。

 

  二、加强评估认定工作

  各地要加强和规范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工作,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市评估认定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都能按时享受补贴。

 

  三、经费负担政策

  此次调标所需补贴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高度重视,抓好责任落实,严格执行新的补贴标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补贴提标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对违规者严肃问责。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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