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流动就业的朋友来说,养老保险跨省市转移或归集,转入地社保中心不同意接收,是个令人尴尬而烦恼的问题。至于该怎么办?青青认为,应该先区分清楚不接收的真正原因,不同情况,处理办法是不同的。
就青青的认识而言,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况。其中,第1种情况最为常见,且是国家统一要求。第2种情况是个别地区的少见现象,将逐渐消失。第3种情况是个别群体的个人情况。
第一种情况:因转出地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超过三年(含)的缴费记录,但未能开具符合人社部规定的证明,转入地不予接收
2016年11月28日,国家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且公布即执行。其中,第4条规定:
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三年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基于上述政策规定,2016年11月28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办理跨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如果只提供了转出地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却没有开补缴期间与某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转入地是不会接收的。个别地区还会追加其它材料,如社保缴费记录中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能补开证明或文书的,就尽快补开。提供转出地仲裁,法院,社保劳动监察大队或审计部门,这4个机构之一的相关证明或文书,以及地方要求的其他材料,即可继续办理转移。
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或文书,则只能办理取消转入申请手续。同时将外省转入资金与信息表,退回原转入地,避免个人保险处于外省转出,而转入地处于未转入状态,影响自身权益。
由于社保基金是收支两条线,收入户不能无故对外支出,如果取消转入,需外省(转出地)社保出具一份退款说明,以便办理转入基金退回。
如果资金尚未转入,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则一般无需再转入地办理任何手续,直接回转出地处理后续事宜即可。
第二种情况:因在转入前,未按转入地要求先开具社保转入接收函
其实,现在很多地区都已经没有这样的要求了,但如果你的转入地恰好有这样的要求,就另当别论了。还是要以当地政策和要求为准。
遇到这种情况相对好办,大多可以协商补开,继续办理。极个别地区要求你先退回,再重新按正规流程和要求办理。不过这种情况越来越少了。因为各地整体趋势是,办事手续和流程越来越简便。可以预见,这种情况今后将彻底不复存在。
第三种情况:因转入地参保人社保账户不符合要求
(1)转入地是临时账户
如果转入地不是一般账户,而是临时账户,将来是无法在该地退休的,当然也就不存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必要,社保机构可以不接收。
什么是临时账户呢?就是流动就业人员在外埠初次参保时,男同志已年满50岁,女同志已年满40岁建立的账户。
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哪来哪去,先退回转出地。如果有其他地区符合转移规定,可以办理转往其他地区。
(2)转入地个人账户暂时不符合转入要求
比如不符合转入时间窗口或个人账户非正常缴费状态。大部分地区规定,在转入地至少已经产生过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后,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才可以办理转入。
如果你第1个月参保,就想办理转入,是不符合规定的,至少还要再等一个月。另外,如果你的社保在转入地处于欠费或停缴状态,也是不予办理接收的。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这种情况的结论很明显,等账户状态符合要求时,再办理转入即可。
结语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跨省市转移,不是想当然的事情,最好先了解清楚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准备好材料,能够办理,再办理为好。如已经在办理中,转入地社保中心不同意接收,要搞清是上述三类原因中的哪一种,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