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民养老〔2019〕6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支队、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卫计局、安监局、消防支队、市场监管局:
现将《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共同行动,支持和督促养老机构持续整治服务隐患,有效推动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迈上新台阶。但要清醒地看到,还有一部分养老机构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为加快建立健全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根据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着力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推进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长效机制建设新阶段。到2019年底,全面清除养老机构已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实现8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全面完成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备案,启动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辐射带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行动。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养老机构对照28项《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见附件),并结合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9〕8号)的9类突出问题整治,深入排查,全力整治重大风险隐患。要列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清单及隐患清单,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按照“一地一策”“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年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应责令限时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二)大力实施养老机构贯标行动。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开展自查,整改不达标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要联合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确认公布达标养老机构,督促指导未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用好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达标奖补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承接运营、改造敬老院,提升整体质量,拓展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转型升级成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年底前,确保8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
(三)开展养老机构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创建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动员和引导养老机构加大食堂建设投入,改善提升供餐条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明厨亮灶”建设的内容、标准及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机构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创建工作。年底前,创建餐饮服务“明厨亮灶”的养老机构要达到全省养老机构的30%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养老机构认真落实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自查自评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保障养老机构饮食安全。
(四)继续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民政部将制定《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并于今年下半年启动全国养老机构等级评价工作,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标准、细则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建立评价实施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等级评价,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每个设区市范围内创建一批五星级养老机构。省民政厅继续开展五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发挥等级评定示范效应,推动养老机构等级管理长效机制。
(五)开展养老服务市场综合检查整治。各地民政部门要改进检查方式,将“扫黑除恶”“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检查任务与专项行动排查合并进行,减少分散检查频次,减轻养老机构迎检负担。要将“扫黑除恶”“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严禁养老机构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服务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严禁向入住老年人非法集资。要督促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康养保健知识宣传,增强其对“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其理性消费,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产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六)持续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加强整治消除隐患,保障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深入挖掘各地医养结合的典型案例,遴选推广一批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推动完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通过医疗机构拓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建立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继续完善多层次多渠道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机制,今年省民政厅将完成300名养老机构负责人和1200名护理员培训任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
(八)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活动,督促行业系统单位进一步落实“四个能力”建设要求,积极争取财政、彩票公益金等资金支持,完善消防安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要培育一批消防安全管理标杆单位,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推广,提升养老机构行业消防管理规范化水平。消防救援机构要积极指导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创建工作,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将养老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监管范围。
(九)全面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完成福建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开发建设,加快构建“互联网+”养老监管新格局。各地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机构及时做好法人登记和备案工作,将相关支持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挂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到市场监管共享平台下载查询养老机构新设立信息,全面掌握新成立养老机构,并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卫生经营条件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是省委省政府养老事业补短板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统筹安排,及时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主要领导支持推动工作,同时做好对下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督促指导。要发挥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筹措资金,强化支持保障。各级彩票公益金要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同时争取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对专项行动的支持。相关经费要优先保障贫困地区养老机构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各地要普遍开展城市福利院和优秀民办养老院结对帮扶农村敬老院提高服务质量的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相关扶持政策与质量建设挂钩,对达标养老机构给予政策倾斜,激励更多养老机构改进服务、提升质量。
(三)强化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官网专栏、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及时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的养老机构、星级养老机构有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继续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指标纳入质量工作考核体系。
(四)做好相关情况报送。各设区市民政局要在6月30日前报送本市2019年度专项行动的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要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和报送工作动态;11月15日前报送2019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附件: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附件
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序号 |
原序号 |
指标内容 |
检查细则 |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
1 |
2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未签订协议或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受委托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的,须更换为有资质的企业。 |
2 |
3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有内设医疗机构的,但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3 |
5 |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
有养老护理员未经过专业机构或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合格上岗,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内部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应停止上岗。 2.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养老护理员培训。 |
4 |
7 |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如有此类人员,没有100%持证上岗,不符合。 |
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及其他人员应停止相关岗位工作。 |
5 |
11 |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
没有入院评估制度,且未开展评估工作,不符合。 |
养老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或地方相应标准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
6 |
20 |
无虐老、欺老现象。 |
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不符合。 |
出现欺老、虐老现象的,要依法处置。 |
7 |
30 |
养老机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
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
8 |
34 |
药品管理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
有1项不满足,不符合。 |
1.依据药品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
9 |
35 |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
有1项情况存在,不符合。 |
1.有突出隐患的地区应提出迁址意见。 2.养老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
10 |
43 |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当班服务制度并做好记录。 2.民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当班、值班、交接班工作。 |
11 |
74 |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
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则为不符合。 |
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12 |
82 |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1项做不到的,不符合。 |
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养老机构传染病预防制度。 |
13 |
96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
1.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制定完善。 2.民政部门促进行业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
14 |
98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有1项未做到,不符合。 |
立即停止该场所用于人员住宿和活动,或改建。 |
15 |
99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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