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9-12-12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营商监督局、应急消防救援部门: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为进一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一)规范养老机构登记相关内容。设立养老机构,其经营(业务)范围应当包含“老年人养护服务”或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等规范表述。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举办者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至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本级养老服务业务部门负责对举办者进行服务能力、场所条件的现场查验,并向本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是否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符合登记条件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发给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向举办者说明理由。

  (三)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设立经营性(即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四)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登记。设立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租赁、混合所有制方式实施公建民营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

  (一)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1.新设立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流程如下:

  养老机构举办者在完成登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到养老机构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应当现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当场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经营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要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推送给同级民政部门。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医疗机构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备案。

  3.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该机构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备案;有效期满前,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向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申请备案,并交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作废。

  4.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填写《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应当现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办理变更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提供《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二)做好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公开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窗口等公开养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备案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信息,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养老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属地为主、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原则。各地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明确养老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对本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人力资源等内部管理制度。

  3.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各地要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含养老机构)建设及防火设施改造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以及推进医养结合服务等工作;应急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广告、产品用品、食品药品、价格等实施监督管理;营商监督局负责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环境、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等风险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予以查处。发现养老机构存在上述风险,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抄告函,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后续查处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定期将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

  1.对于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养老机构登记、变更等相关信息及时共享给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单位。

  2.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已实现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各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单位可以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养老机构的登记、变更以及企业年报等涉企信息。

  3.对于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的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及变更备案信息定期共享给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单位。

  (三)完善监管手段。

  1.健全养老机构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各地应当建立包括民政、市场监管、住建、卫生、营商监督和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参与的养老机构联合监管议事协调组织机构。建立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情况通报工作制度,强化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对存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过程中的养老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2.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相关部门职责充实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效果。

  3.推行“互联网+监管”。按照国家、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试点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养老机构监管纳入国家、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托国家、省的统一监管系统,实现养老机构监管工作由运动式、单兵式、粗放式、分段式向常态化、协同化、精准化、全程化转变。

  4.建立完善信用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养老服务重大事故投诉举报、报告、通报机制。

  5.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守规则、讲信用的养老服务投资环境。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估、跟踪审计、星级评定等,将评估、审计、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实施养老机构监管和奖惩措施的依据。

 

  四、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完善养老机构取消许可后衔接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营造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职能对应的省级部门报告。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7.抄告函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

  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

  黑龙江省营商监督局、黑龙江省应急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月日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占地面积:

  联系人: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年月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月日

 

附件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民政局:我单位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该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请予以备案。

  联系人:联系方式:

  备案单位:(章)年月日

 

附件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变更备案编号:年月日报我局的《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变更事项如下:

  民政局(章)年月日

 

附件7抄告函

  (单位):抄告编号:

  经检查,我局发现位于(地址)的(机构名称),其养老机构备案号(或原许可证号)为:,机构性质:(民办公益性/民办经营性/公办/公建民营),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描述)

  现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函告。

  民政局(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