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12-03


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广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20191130

  

广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民发〔201980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全面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和安全管理,提高保障对象的生活、安全、卫生、健康护理、文化活动保障条件。到2020年底前,确保在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中排查出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到2022年底前,全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服务设施条件得到较大改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逐步加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兜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稳步提升,逐步转型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养老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护理型床位达到50%以上,优先满足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功能基本完善的特困人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人且有意愿的集中供养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新建一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持续实施“1521养老服务示范工程”,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2022年前,空白县原则上要新建一所以护理型养老院或突出护理功能的示范性养老院,新增床位一般不超过30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80%以上。从严控制新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再新建乡镇敬老院,对于改扩建无法满足需求,确有需要新建的,经过审批,做好规划,分步实施,仅限于在老年人口密集的乡镇建设区位优势明显、床位规模适度、功能设施完备、服务管理规范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每所新增床位一般为10015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80%以上,能满足周边3个以上乡镇特困老人集中供养需求。

  (二)改扩建一批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现有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如无法满足当地特困老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设施,提质扩容,以改扩建与设施设备配置为主,机构整合迁建为辅,重点增强长期照护功能,增设失能失智人员生活照护、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养护单元。改扩建后,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80%以上。在优先满足县域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

  (三)整合重组一批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一乡镇一敬老院格局上,进一步优化资源,按照一片区一示范敬老院路径,分片区统筹选择一所有区位优势、床位数量多、服务基础较好的敬老院提质升级,打造成辐射多个乡镇的区域性示范养老院。重点改善生活照料和基本照护功能,改造消防、安防设施,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确保房屋建筑、基本生活设施设备、功能用房符合要求,基本消除安全隐患。

  (四)改造提升一批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对于一些整合难度较大的乡镇敬老院,实施安全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项目,重点对房屋建筑及设施按照功能性质合理分区并进行适老化改造,对涉及底线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配置。

  (五)推动一批空置敬老院转型发展。对整合优化后空置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进行分类处置。在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时限、将特困供养人员逐步集中到条件较好的养老机构供养基础上,将基础条件好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成为乡镇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将服务功能弱、供养需求量小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整治后转型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将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消除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逐步依法依规关停。分类处置后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造册登记。关停后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或挪作他用。

  (六)推进社会化改革。各地要强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兜底线、保基本职能,统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资源,优先保障特困老人的集中供养服务需求。鼓励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营机制向公建民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转变。公建民营机构同等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投融资、人才队伍建设等扶持政策。鼓励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供养服务。培育发展一批能够承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任务的连锁品牌机构。各地要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提出落实法人登记的解决办法。推动实施县域“1+N”(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联辖区内敬老院)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联合体建设,暂不具备独立法人登记的机构可作为分院,由具备法人身份的供养服务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七)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保健”市场乱象和非法集资风险,保障老人人身财产安全。加强等级评定,到2022年,市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全部达到三星级,县(市、区)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50%以上要达到三星级,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要全部达到二星级。完善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制度,按人头将护理经费落实到集中照护机构,市、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乡镇敬老院应与周边医疗机构开展协议合作等方式提供医护服务,养老护理人员不足地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专业护理服务,满足特困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制定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精神慰籍、丧葬办理等基本服务目录,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标准规范,定期对入住对象的身体状况做出评估,根据个人实际需求提供服务。

  (八)提升保障能力。按照“供需平衡、据实配备”的原则,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配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工作人员,充实专业队伍。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5号)相关要求,合理设置属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购买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特指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市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设施设备配置、供养承载能力、运营状况、服务水平等情况,结合本地区特困人员的数量变化、集中供养意愿与需求、失能状况,分析研判本地区当前和未来5年内的供养服务需求,遴选出有改造价值的项目。20202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改造提升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责任主体、资金保障计划、考核验收等内容,督促指导各县(区)于20203月底前制定所辖范围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的具体方案。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对改造提升方案制定科学、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市、县(区),根据相关实施方案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

  (二)严格项目标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35796-2017)等标准设计施工,项目建设过程要邀请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环保、消防、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参与,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土地、环保、建设、消防、食品、医养等规定要求,符合养老机构备案条件,设立医养结合的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备案条件。整合重组和改造提升后的项目应符合《广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见附件)要求。各市可以在自治区级指标的基础上,坚持保障基本、经济适用原则,结合地区实际细化改造提升指标。各地要科学规划,统筹管理,县域范围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适当统一空间设计标准、统一功能配套、统一基本设备配置、统一装饰标识、统一文化氛围营造。

  (三)加大资金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项目资金主要由各地筹措解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加大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项目力度。自治区福彩公益金按照任务量、特困人员数量、工作绩效等相关因素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在对民政部门改造提升工程资金安排建议审核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民政等部门做好经费测算,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项目的经费保障。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任务艰巨的市、县(区),应在使用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彩票公益金时重点投入改造提升工程,确保安全隐患全面清除。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是各级政府履行特困人员兜底供养服务的重要职责,是未来三年民政部门的重点民生保障工程。各级民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估。2022年底前,各市民政部门要将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进展情况每半年一次汇总报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定期检查项目质量、建设进度、建设效益、资金使用等情况,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规范运行,发挥最大效益。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经验突出的地区,在安排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省级彩票公益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财政资金方面适当倾斜;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约谈并扣减次年相关资金分配额度,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通报。各县(市、区)民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担负起推进本地区实施改造提升工程的职责,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改造要求,严把工程质量,定期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开工、精心施工、如期竣工、发挥效益,将改造提升工程做成廉洁工程、精品工程、放心工程。

  附件:广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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