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冀民〔2014〕52号)已经过期,现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养老机构管理严格按照新修改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规定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