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确定我省首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的通知
作者:   来源: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04-10

 

黑卫老龄规发〔20203

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为总结推广近年来医养结合工作经验,不断丰富医养结合模式,进一步提高全省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有关部署和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相关要求,经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和民政部门申报推荐,现确定黑龙江省医院等33家单位为我省首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并就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升对医养结合试点创建工作的认识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为主要目标,深入推进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建设,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与市场驱动作用,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等资源,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服务模式,着力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一体的全生命周期健康养老服务,切实增强老年人健康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试点工作内容及任务

  (一)试点工作内容

  1.医养结合机构中能力提升主要内容:依法开展执业活动。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开展中医养生保健及适宜技术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的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期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

  2.签约合作中能力提升主要内容:须正式签订合作协议,所签协议合理翔实,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服务的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定期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可提供中医适宜技术服务,入住老年人医疗救治及时有效。

  3.延伸服务中能力提升主要内容: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宣传中医养生保健知识,有条件的单位可提供中医适宜技术服务。扎实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尤其是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探视、家庭病床和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服务。

  (二)试点工作任务

  要按照“三高一规范”标准,积极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是不断提高服务品质。严格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或医疗档案,定期巡诊,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了解其健康需求,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强、专业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规范》(DB23/T2612-2020)、《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提供优质、规范、安全的出入院、生活照料、膳食、清洁卫生、洗涤、文化娱乐、护理和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机制,依据评估结果和老年人需求,制定个性化服务方案,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

  二是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按照机构类别、规模和服务需求等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和后勤人员,所有提供服务的人员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持证上岗,职责明确,认真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建立专业技术档案,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体贴入微,并注重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与权利。

  三是不断提高老年人满意度。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考核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服务。建立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及投诉与举报制度,每年开展服务满意度测评,不断提升入住老年人满意度。

  四是不断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并落实应急预案、服务规范、岗位工作规范等制度,不断加强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后勤管理。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医疗、药事、院感、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做到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服务记录实时有效。建立老年人评估机制,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对入院老年人进行评估适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服务,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行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由专人负责,切实落实工作职责。各试点单位要在各市级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把试点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市(行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以试点工作为契机,结合实际,探索本地医养结合的体制机制和模式创新,加大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力度,促进医疗和养老资源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市(行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对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加强整治,消除隐患,保障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

  (四)加强考核评估。各市(行署)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建立清单式工作台账,及时掌握本地试点工作动态,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每年向省卫生健康部门报送试点工作总结。省卫生健康委和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调研评估。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老龄健康处王晓昕

  联系电话:0451-87258482

  电子邮箱:1409630979@qq.com

  省民政厅联系人:养老服务处张永元

  联系电话:0451-82620730

  电子邮箱:mztflc@163.com

  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规划产业处刘蕾

  联系电话:0451-87300092

  电子邮箱:cyc310@126.com

  附件1黑龙江省首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

  附件2《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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