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推动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快安宁疗护多学科团队建设,提高安宁疗护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安宁疗护服务能力,推进自治区安宁疗护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7〕99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19〕483号)、《关于遴选自治区安宁疗护培训基地的通知》要求,经自治区级各医疗机构自主申报、资料审核、现场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决定将符合标准并公示无异议的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七附属医院2家单位确定为首批自治区级安宁疗护培训基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安宁疗护培训基地建设的各项要求,不断加强组织管理、完善培训制度、充实教学设施、壮大师资队伍、优化培训结构、提高生活条件,逐步探索形成安宁疗护培训的长效机制,促推自治区安宁疗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同质化。
二、我委将建立培训基地评估制度,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培训基地的资格。
三、培训基地实行年度自查自评制度。各基地要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每半年提交一次安宁疗护培训报告,11月前提交全年工作培训报告,安宁疗护培训报告(含安宁疗护培训情况、培训进展、取得成效、存在不足、工作建议及工作思路等情况,书面和电子版一并报告)。
四、请各培训基地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安宁疗护培训基地联系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反馈我委老龄健康处。
联系人:李卫玲
联系电话:0991-8565108
电子邮箱:569242770@qq.com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