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印发自治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12-2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新疆护理学会,自治区护理质控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0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医函〔2020985号)要求,为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医政医管处李璐

  联系电话:0991-85509758560070(传)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122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自治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利用一年时间,依托1个试点地(州、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建立适合自治区实际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护理服务。

 

  二、试点范围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确定克拉玛依市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城市。其他地(州、市)结合实际情况选取试点县市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时间

  试点期限1年,20211-12月。

 

  四、试点内容

  (一)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二)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和人群健康特点,按照突出重点人群、保障质量安全、防控执业风险的原则,确定“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具体服务对象。

  (三)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试点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应结合当地实际,在调查研究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本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将“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延续性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为群众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分级诊疗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大型医院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借助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以及远程医疗等形式,提升基层护理服务能力,让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在“互联网+护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原则上,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可以使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明确,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要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开展针对性培训。通过培训,不仅提升护士护理服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同时增强其突发状况下的紧急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护士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五)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等,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如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学文书书写管理规定、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纠纷投诉处理程序、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相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等。

  (六)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的管理。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七)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责任。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试点医疗机构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八)积极防控和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要总结部分地方前期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经验做法,并借鉴互联网+其他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如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核验其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要加强培训,并对其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的适宜性进行评估,严格项目范围并予以公开;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配备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要制定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处置突发情况,保障医疗安全。

  (九)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机制。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和服务形式,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建立完善有利于“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发展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试点城市和试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重要性,以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为落脚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试点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突发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二)试点先行,总结经验。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在“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管理制度、服务模式、信息支撑、风险防范、行为监管、价格支付等方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形成示范经验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情况的指导,及时跟踪评估工作进展。在开展试点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我委将适时对各地“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试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护士的执业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加大宣传,正确引导。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培训,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广泛宣传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进一步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和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意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引导正确就医观念,防范医疗安全风险。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广大护士的培训教育,提高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和服务模式的认识,强化执业安全意识,不断规范服务行为,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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