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民养老〔2020〕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减轻养老服务企业税收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经相应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降低养老服务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养老机构,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经营性载体对承租的养老机构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三、补贴养老服务经营成本。对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入住率降低和暂停运营的养老机构、组织,可由各地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疫情期间适当提高运营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可在各级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中调剂解决。(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四、允许养老机构减免缓缴部分费用。养老机构在疫情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减缴缓缴的费种、期限和标准按照省相关文件精神予以落实。(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强化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服务企业,相关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对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养老服务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服务企业,可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
六、帮助养老机构恢复正常运营。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仍需实施封闭管理,坚决防止输入性疫情扩散。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江苏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新入院工作指南》等政策,在确保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稳妥接受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院和返院,逐步恢复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和服务。对于返岗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且不具备隔离条件的,所在社区应积极协调符合防疫隔离观察规定条件的场所,观察期满符合条件的可准予入院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七、保障养老机构必要物资供给。加强对养老机构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证所需粮油、肉蛋奶和新鲜蔬菜不脱档、不断供,保障养老机构日常运转。积极落实供应渠道,做好养老机构所需口罩、酒精、消毒液等消杀防护用品的供应,切实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需求。(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八、积极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引导养老服务企业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远程智能系统代替居家探访,及时掌握老年人身体状况,降低聚集性疫情发生风险;开发形式多样的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模式。(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