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促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高质量、规范化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转发广东省推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穗发改〔2017〕898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穗民〔2017〕497号)等有关要求,一并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含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请于2021年3月2日前向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反映或提交。途径有:
1.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510030);
2.电子邮箱:fulichu@gz.gov.cn;
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民政局
2021年2月20日
附件: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文件精神,在试点基础上,决定在全市全面铺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推动将养老服务组织的专业服务延伸到老年人床边,让老年人在家享受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一)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作用,综合考虑本区老龄化程度与老年人服务需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本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数量与规模,遴选一批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组织,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专业支持。坚持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有效调动、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优势和积极性,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提升供给能力。
(三)家庭参与。加强宣传倡导,引导老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挥家庭成员的作用,协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二、建设和服务规范
(一)功能定位。家庭养老床位是依托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家居改造,在家中设置具备机构化服务功能的床位,根据其意愿和需求提供与床位相配套的全天候、全方位、全人长期照顾服务。
(二)服务对象。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家老年人:1.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有养老服务需求但因各种原因未入住养老机构或者目前家庭有一定的照料条件暂时不需要入住养老机构;3.经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为照顾等级2-6级。
(三)服务机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依法设立或备案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与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设有24小时值班室并能24小时响应老年人服务需求。
2.具有可提供上门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医生、护士、康复师、社工等。床位建设数量应与其配备的服务人员数量相适应,其中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参照养老机构的标准执行。
3.建有能够满足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管理以及相关功能的信息系统并能按照规定与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4.按要求将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与设备清单、业务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等录入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四)床位建设内容。建床服务半径在中心城区不超过15分钟,偏远农村地区不超过30分钟,确保及时响应与服务可及。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所需的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项目分为基础项目和可选项目,基础项目为服务机构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基本要求,可选项目由服务对象向服务机构自行租赁或购买。服务机构对安装的适老化和智能化设施设备提供不少于12个月的质保期并负责维保。具体要求如下:
1.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厨房、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适老化改造(附件1),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空间,为老年人居家安全和上门服务人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2.智能化改造。服务机构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包括防走失装置、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漏/溢水报警器等智能化设备(附件2),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
3.床位实时监测。服务机构依托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通过无感式监测实时掌握老年人身体变化和上门服务情况,经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根据需要联网视频通话并提供紧急援助。
(五)服务构成。各区民政局应指导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参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J4401/T82-2020),结合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价格等设置阶梯式的服务套餐(包),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为其提供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定期巡访等专业服务。家庭养老床位的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合理制定,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根据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和个性化需求,提供A、B、C三类服务:
1.A类服务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5-6级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每日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照护服务。
2.B类服务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3-4级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服务,每月上门次数不低于12次,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28小时。
3.C类服务适用于经评估为照顾需求2级的老年人,由服务机构派服务人员上门提供服务,每月上门次数不低于8次,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服务机构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不给予护理资助。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老年人通过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向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或根据需求就近选择服务机构,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家访。服务机构入户走访,了解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建床意愿和家居环境等情况,符合建床条件的,在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录入老年人基本信息并提交区民政局审核。
(三)评估。区民政局安排评估机构按照本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工作相关规定对老年人进行照顾需求评估。老年人已有照顾需求评估报告且报告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评估。
(四)签约。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制定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和照顾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
(五)建床。服务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居环境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并按规定将设备设施数据上传至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六)验收。由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建成的家庭养老床位进行验收。
(七)服务。服务机构按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为签约老年人提供服务。
四、建床资助
(一)资助标准
对新建床并为广州市户籍老年人连续提供服务满12个月,且经所在区民政局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床位,按照每张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1500元、智能化改造设备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床资助,建床资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同一老年人只享受1次建床资助。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建床资助中的适老化改造项目资助。
(二)申请条件
服务机构申请建床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成立。属于养老机构的,应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属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证书应体现服务对象识别度和服务内容识别度,即与老年人、长者和养老服务、为老服务相关。
2.为老年人所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
3.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包括服务合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报告、个人基本信息等。
4.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
(三)申请流程
1.服务机构在每年1月和7月向机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上一年度的家庭养老床位建床资助(逾期不予受理)。
2.区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市民政局进行审定。
3.市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
五、护理资助
(一)资助标准
每张家庭养老床位收住广州市户籍老年人且按标准提供服务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护理资助,护理资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1.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评定等级为2级的,每人每月资助200元;
2.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评定等级为3-4级的,每人每月资助300元;
3.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评定等级为5-6级的,每人每月资助500元。
其中,A类服务当月服务天数不低于15天的,根据实际服务天数给予护理资助;当月服务天数不足15天的,不予资助。
(二)申请条件
服务机构申请护理资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成立。属于养老机构的,应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属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证书应体现服务对象识别度和服务内容识别度,即与老年人、长者和养老服务、为老服务相关。
2.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包括服务合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报告、个人基本信息等。
3.床位经验收合格。
4.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
5.服务人员为专职人员且已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6.资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7.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保险。
8.机构与其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机构依法为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三)申请流程
1.服务机构在每年1月和7月向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上一年度的护理资助(逾期不予受理)。
2.区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市民政局进行审定。
3.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
六、其它扶持政策
(一)助餐配餐服务补贴。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符合《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5号)规定的资助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资助标准的就餐补贴、送餐补贴。
(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机构的,其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支付费用,按照长护险有关规定结算。
(三)医疗保险。支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同步提供生活照料、居家护理和医疗服务,鼓励将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合并设置,促进医养、康复服务在居家环境中深度融合、形成互补。
(四)在住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资助和护理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可享受相应资助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政府服务资助或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五)养老机构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所开展的服务,不能享受《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1号)的机构延伸服务补贴以及《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9〕9号)的运营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政策指引、监督检查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家庭养老床位验收标准,督促和指导各区民政局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全面推广工作。各区民政局要提高认识,把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作为优化我市养老服务有效供给的重要内容稳妥有序推进,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和政策宣传推广。
(二)加强资金保障。家庭养老床位的建床资助、护理资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区民政局每年将床位建设计划和资金测算情况报市民政局汇总。
(三)加强技术保障。各区民政局要督促服务机构按照市民政局相关信息系统接口标准和监管要求与市为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对接。
(四)加强服务监管。各区民政局应加强对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机构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筑牢安全防线。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充实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高监管实效。
本通知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适老化改造项目指导清单
2.智能化改造设备指导清单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月日
附件1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项目指导清单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1 |
(一) 地面改造 |
防滑处理 |
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者防滑地胶,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
基础 |
2 |
高差处理 |
铺设水泥坡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保证路面平滑、无高差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
基础 |
|
3 |
平整硬化 |
对地面进行平整硬化,方便轮椅通过,降低风险。 |
可选 |
|
4 |
安装扶手 |
在高差变化处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通过。 |
可选 |
|
5 |
(二) 门改造 |
门槛移除 |
移除门槛,保证老年人进门无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
可选 |
6 |
平开门改为推拉门 |
方便开启,增加通行宽度和辅助操作空间。 |
可选 |
|
7 |
房门拓宽 |
对卫生间、厨房等空间较窄的门洞进行拓宽,改善通过性,方便轮椅进出。 |
可选 |
|
8 |
下压式门把手改造 |
可用单手手掌或者手指轻松操作,增加摩擦力和稳定性,方便老年人开门。 |
可选 |
|
9 |
安装闪光振动门铃 |
供听力视力障碍老年人使用。 |
可选 |
|
10 |
(三) 卧室改造 |
配置护理床 |
帮助失能老年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等。 |
可选 |
11 |
安装床边护栏(抓杆) |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保证老年人睡眠和活动安全。 |
基础 |
|
12 |
配置防压疮垫 |
避免长期乘坐轮椅或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包括防压疮坐垫、靠垫或床垫等。 |
可选 |
|
13 |
(四) 如厕洗浴设备改造 |
安装扶手 |
在如厕区或者洗浴区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起身、站立、转身和坐下,包括一字形扶手、U形扶手、L形扶手、135°扶手、T形扶手或者助力扶手等。 |
基础 |
14 |
蹲便器改坐便器 |
减轻蹲姿造成的腿部压力,避免老年人如厕时摔倒,方便乘轮椅老年人使用。 |
可选 |
|
15 |
水龙头改造 |
采用拔杆式或感应水龙头,方便老年人开关水阀。 |
可选 |
|
16 |
浴缸/淋浴房改造 |
拆除浴缸/淋浴房,更换浴帘、浴杆,增加淋浴空间,方便照护人员辅助老年人洗浴。 |
可选 |
|
17 |
配置淋浴椅 |
辅助老年人洗澡用,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
基础 |
|
18 |
(五) 厨房设备改造 |
台面改造 |
降低操作台、灶台、洗菜池高度或者在其下方留出容膝空间,方便乘轮椅或者体型矮小老年人操作。 |
可选 |
19 |
加设中部柜 |
在吊柜下方设置开敞式中部柜、中部架,方便老年人取放物品。 |
可选 |
|
20 |
(六) 物理环境改造 |
电源插座及开关改造 |
视情进行高/低位改造,避免老年人下蹲或弯腰,方便老年人插拔电源和使用开关。 |
可选 |
21 |
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提示标识 |
在家具尖角或墙角安装防撞护角或者防撞条,避免老年人磕碰划伤,必要时粘贴防滑条、警示条等符合相关标准和老年人认知特点的提示标识。 |
可选 |
|
22 |
适老家具配置 |
比如换鞋凳、适老椅、电动升降晾衣架等。 |
可选 |
|
23 |
(七) 老年用品配置 |
手杖 |
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 |
基础 |
24 |
轮椅/助行器 |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
可选 |
|
25 |
(八) 老年用品配置 |
放大装置 |
运用光学/电子原理进行影像放大,方便老年人近用。 |
可选 |
26 |
助听器 |
帮助老年人听清声音来源,增加与周围的交流,包括盒式助听器、耳内助听器、耳背助听器、骨导助听器等。 |
可选 |
|
27 |
自助进食器具 |
辅助老年人进食,包括防洒碗(盘)、助食筷、弯柄勺(叉)、饮水杯(壶)等。 |
可选 |
备注:1.本清单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中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制定,其中“安装自动感应灯具”与“安全监控装置”从可选类升级为基础类并纳入到《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指导清单》(附件2)。
2.基础项目为服务机构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基本要求,可选项目由服务对象向服务机构自行租赁或购买。
3.如老年人主动放弃,或在建床前已实施部分适老化基础项目改造且改造内容满足本清单要求,经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同意,服务机构可以用可选项目替代。适老化基础项目应至少完成3项且总项目数不低于6项,缺项的不给予建床资助。
4.已享受我市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建床资助中的适老化改造项目资助。
附件2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设备指导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1 |
网络连接设备 |
保证信号传输稳定。 |
基础 |
2 |
安装自动感应灯具 |
安装感应便携灯,避免直射光源、强刺激性光源,人走灯灭,辅助老年人起夜使用。 |
基础 |
3 |
防走失装置 |
用于监测失智老年人或其他精神障碍老年人定位,避免老年人走失,包括防走失手环、防走失胸卡等。 |
基础 |
4 |
安全监控装置 |
佩戴于人体或安装在居家环境中,用于监测老年人动作或者居室环境,发生险情时及时报警。包括红外探测器、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露/溢水报警器等。 |
基础 |
5 |
生命体征监测设备 |
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动态监测和记录呼吸、心率等参数,离床感应,发现异常自动提醒。 |
基础 |
6 |
门磁感应器 |
安装在门或窗等位置,实时记录和上传情况,超长待机,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 |
基础 |
7 |
语音或视频通话设备 |
及时、准确掌握老人在家实时情况,支持有线/无线网络连接,双向实时语音或视频通话,可远程操控,支持内存卡储存。 |
可选 |
8 |
智能音箱 |
安装于客厅(可移动),具有语音识别功能,内置日常生活工具(例如:天气查询)等,数据接入服务机构管理系统。老年人可通过音箱实时向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寻求帮助;可通过音箱寻找音乐、影视等文化娱乐产品等。 |
可选 |
备注:基础项目为服务机构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基本要求,缺项的不给予建床资助;可选项目由服务对象向服务机构自行租赁或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