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立法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现将《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公众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1年7月26日至8月25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ssftlfsc@163.com。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7月26日
关于《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养老服务高度重视,在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报告中,总书记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在今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总书记强调:“要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要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发展老龄产业,推动各领域各行业适老化转型升级,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对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对发展养老服务提出了宏观发展目标,明确提出支持家庭发挥养老功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等要求。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出台养老服务发展相关政策规划,中央部委持续联合发布一系列配套文件,我省先后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合肥、芜湖、铜陵等地进行了富有特色的立法实践,形成了一批成效明显的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需要立法予以总结提炼。
(三)保障和推动我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省60岁及以上人口、65岁及以上人口分别到1146.7万人和916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分别达到18.79%和15.01%,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养老服务发展任务艰巨。随着养老服务快速发展,养老服务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如政府、社会、家庭在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中责任需要进一步明晰;基本养老公共服务能力需要提升;养老服务发展的扶持保障措施有待细化等,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引导。
二、主要内容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10章7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主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职责;理顺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明晰政府、家庭、社会、企业、市场等各方职责。明确各级政府的引导支持、促进保障等职责。
(二)关于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明确养老服务基础设施规划统筹、用地保障等方面内容。明确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要求、建设标准等内容。从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服务性质等方面,对养老服务设施提出要求。
(三)关于养老服务的类型。提出大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的智慧化水平,草案分别从居家社区、机构、医养康养结合和智慧养老服务等方面作出重点规定。
(四)关于扶持保障和监管措施。明确经费保障、绩效评价、政策支持等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提出促进养老服务人才建设和陪护假的实施机制。强调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协作机制。健全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职责和相应法律责任。
(五)突出安徽养老服务特色和亮点。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及其支出占本地国民生产总值比例。规范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强调智慧养老服务。突出中医药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推动建立长三角一体化养老服务发展协作机制等。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六章智慧养老服务
第七章扶持保障措施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附件: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