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发布19条最新养老惠民政策
作者:   来源: 湘潭晚报湘潭民政  2017-09-19

  今天(9月14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9条养老惠民政策予以发布。
  
  一、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3条政策
  

  1、支持养老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大力开展养老服务基础数据采集和开发,建设全市综合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鼓励养老企业和养老产品加盟服务,形成线上线下的便捷、高效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老年人的需要。
  2、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由政府投入续建1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者助老服务社。每个城市区选定1-2家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负责运营,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按照实际投资成本和建筑面积,给予每个不高于30万元的建设补贴。每年补贴每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万元-4万元,每年补贴每个助老服务社1万元。
  3、支持城市区嵌入式微型养老机构建设
  对城市区30张床位以下、由专业养老服务企业运营的社区微型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老人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补贴。
  湘潭市养老惠民政策新闻发布会现场
  
  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方面4条政策
  

  4、加快推进老年人福利城乡一体化进程
  落实城乡一体的老年人福利政策,逐步提高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对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补贴;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并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服务窗口为老年人设置绿色通道和老年人优先窗口;为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5、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继续实施在城市区80岁以上空巢低收入老人、散居特困供养老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的同时,将城市区原来实施的60岁以上失能低收入老人、65岁以上半失能低收入老人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分别提高到400元、300元。此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护理费用。湘潭县、湘乡市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20元提高到50元。
  6、鼓励家庭成员就近照料老年人
  鼓励个人和机构购买新建商品房,满足老年人家庭照料需要。对在2017年3月9日--2018年4月11日期间,在湘潭市城区,子女与父母在同一个小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奖励,每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仅限一套);对购买新建商品房从事专业养老服务运营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购买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7、开展适老化环境改造
  结合湘潭创建无障碍环境市试点工作,城市区新建小区都要符合适老化要求,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到100%。分期分批对老旧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使其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方便空巢、高龄、独居、失能特殊老年群体出入。对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试点。为城乡年满65周岁以上的低保、特困老人家庭提供住房无障碍、安全、整洁居住环境,根据实际需求,资助每户5000-10000元。家庭适老化改造资金从中央补助资金中解决。
  
  三、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服务融合发展方面4条政策
  

  8、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加快推进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工作,为特困、失能、失独、高龄老人提供签约服务。出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建立以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家庭医生开展评价考核。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服务,将符合医保政策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9、开展老人康复辅助器具公益租赁服务试点
  支持湘潭市养老康复中心开展失能老人康复辅具公益租赁服务试点,为城市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康复辅具公益性租赁服务。
  10、支持老年人短期照护中心建设
  支持在城市区率先建设1-2家示范性短照中心,为家庭短期阶段性无人、无力照料或者短期患病、大病初愈需要专业短期照护与康复的居家养老老人,提供喘息性、应急性、康复性的短期照护服务,照护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对每张床位给予5万元的建设补贴,补贴床位数不超过100张。
  11、为老年人免费提供能力评估认定
  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支持医疗机构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心,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对老年人能力进行重度失能(全失能)、中度失能(半失能)、轻度失能的等级评估鉴定,并进行动态数据采集和管理。
  
  四、支持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3条政策
  
  12、支持乡镇敬老院开展农村居家老年人延伸服务
  加大敬老院适老化设施改造力度,建设敬老院护理床位、护理区。探索乡镇敬老院和乡镇卫生院及农户家庭建立联系密切、服务快捷的农村老年人居家服务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开展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展服务功能,为周边农村老年人家庭提供菜单式居家养老服务。雨湖区、岳塘区、韶山市的敬老院率先全部实行公建民营,湘潭县、湘乡市在基础条件较好的敬老院开展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实施。
  13、探索开展农村家庭托养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家庭开展托养服务,对收住湘潭市户籍失能、半失能低保老人的农户家庭,按照每人每月20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户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对于接收特困供养老人的农户家庭,按照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补贴给提供托养服务的家庭。
  14、支持村级老年协会开展农村老年人互助服务
  建立基层老年协会登记备案制度,推动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村(农村社区)老年协会按村(农村社区)人口3000人以下的一年不少于3000元,3000人以上的一年不少于5000元给予支持。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开辟公益性强、社会效应好的为老服务项目,突出帮助解决特困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实际困难。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老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将老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方面2条政策
  
  15、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对人社、残联、妇联、民政、财政等部门涉及培训补贴的政策进行整合,重点支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的培训。鼓励和支持具有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加入养老服务事业,并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家庭有失能失智老人的家庭护理成员,免费进行培训。支持养老护理员实训基地的建设。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对城市区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级证书,并在城市区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满2年以上的从业人员,从第三年开始,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的岗位补贴。对城市区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新吸纳困难就业对象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给予补贴。
  16、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社会组织参与为老服务活动、开展为老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引导各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以关爱失能老人、空巢老人、失独老人为重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六、营造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3条政策
  

  17、支持国有闲置资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改造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用于养老服务业。通过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废弃的厂房、医院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以及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及其他具有教育培训或疗养休养功能的各类机构等,经过一定的程序,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增加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凡通过改造国有闲置社会资产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18、探索建立老年人亲情陪护制度
  鼓励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探索建立员工家庭直系亲属老年人陪护假、护理假制度,对员工家庭有直系老年亲属在特定日期(老人生日、重阳节等)或患有重病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限,以便陪伴照顾老人。探索建立陪护人员免票制度,鼓励全市各类旅游景点对陪同老年人游玩的亲属,对其中一名陪护人员予以免票。
  19、建立健全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养老机构合法合规名录,对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开展服务的养老机构列入“黑名单”。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完善养老服务体制机制,促进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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