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出台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养老护理员补贴都做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符合当地县(市)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规划)、验收合格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建设规模在750平方米以上的街道(乡镇)级综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不超过其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内项目总投资50%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安排,资金分三年发放。
建设规模在200平方米至750平方米之间的社区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不超过其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内项目总投资5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建成验收并投入运营后当年发放。
对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期限不少于10年)新建或者通过自有房屋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通过租赁房产(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持续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及工商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收住老人数量,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对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根据其职业技能等级、累计工作年限(累计年限2016年1月起计算)、职业操守评价等因素,给予岗位补贴。持有初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工作年限满2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满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持有中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工作年限满2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满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持有高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工作年限满2年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满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持有养老护理员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累计工作年限满2年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满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