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解决养老服务存在的诸多现存难题
作者:   来源: 南海网  2017-09-28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日前召开的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在分组审议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制定养老服务条例很有必要,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但同时也直言条例草案在养老福利方面体现不足,具体实施层面力度不够,需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
  相关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底,广东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334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4.6%,目前仍然存在养老服务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平衡、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和结构不合理、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水平不高、医养结合制度不完善、人才严重匮乏、社会力量发挥主体作用不足、扶持保障力度不够、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此,条例草案中“规划和建设”、“医养结合”、“社会力量参与”自成一章,分别对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医养结合制度以及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作出统一规定,还对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养老机构放宽准入和优化审批服务、医养结合机构设立许可、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作出具体规。
  根据条例草案,广东将建立健全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制度,对统筹规划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和建设、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城市和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改造、对社会闲置资源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对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阮日生对此表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责任都应当由政府来承担,但条例草案仅仅明确了政府的统筹和规划责任,但在最重要的建设环节却没有明确责任主体,可能会导致责任不明,落实不力。
  为更好地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条例草案对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扶持上给予了较多的规范。在整合提炼国家和省有关扶持保障政策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对相关机构建设或运营补贴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实际服务的老年人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当予以适当倾斜,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条例草案还对相关机构享受土地优惠、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优惠、金融支持等内容给予了明确:“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用地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进行补建。
  审议中,针对条例草案提出的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给予相应补贴的相关条款,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宫波认为,条例草案并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养老福利,在养老福利方面规定不多且比较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宫波表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两个章节应作为条例草案的核心章节来作进一步扩展,作出更加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让老年人能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养老福利,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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