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01-07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目录

  第一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取得的成就

  第二节面临形势

  第二章总体思路

  第一节指导思想

  第二节基本原则

  第三节发展目标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一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节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第三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节加快医养康养结合发展

  第五节拓展老年人社会参与

  第六节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第七节发挥老龄科技支撑作用

  第八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九节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节完善投入机制

  第三节加强统筹协调

  第四节壮大人才队伍

  第五节加强考评监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决策部署,促进自治区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取得的成就

  “十三五”时期,全区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较好完成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及《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全区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

  ——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建成,规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实施到位。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推动养老保险参保覆盖面持续扩大,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70.6万人。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加强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社会保障卡发行达到2136.1万张,社会保障安全网进一步织密兜牢。落实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强化社保费和医保费征管力度,组织税费与“十二五”时期相比增长了50%以上。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实现了普惠制发放,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全面推进。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加强。全区共有养老机构751所,养老床位8.53万张。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呼和浩特市列入国家第四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城市,包头市、乌海市列入国家第五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城市。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0.5%,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达到1590所。

  ——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65岁及以上老年人获得健康管理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进一步提高。全区共有医养结合机构119个,床位数达2.68万张。建成中医(蒙医)特色康复示范中心23个、康复科102个,110个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老年人社会参与更加积极。老年教育供给水平稳步提高,依托内蒙古开放大学成立内蒙古老年开放大学和城乡社区大学,建成“内蒙古终身教育网”,注册人数达2.2万人。老年体育工作快速发展,各盟市、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均建立了老年体协组织,全区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的老年人达到62.6%。老年人权益保障不断加强,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2115件,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稳步推进。全区共完成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保户危房改造12.2万户。创建22个中国传统村落、9个国家级美丽宜居村庄、20个自治区级美丽宜居村庄。老龄产业发展更加全面,设立了自治区养老服务产业基金。

  第二节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期,老龄事业发展既面临严峻挑战,也蕴含有利机遇。

  2020年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十三五”时期我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475.7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9.78%,老龄化程度已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十四五”时期,随着第二次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进入老年阶段,自治区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老龄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与老年人对美好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老年抚养比不断攀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压力将不断增大;农村牧区老龄化水平不断提高,空巢、独居老年人规模持续增加,健康养老服务的供需矛盾进一步突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老年用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老龄产业市场潜力亟待挖掘;基层老龄工作力量依然薄弱,老龄工作体制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十三五”时期我区老龄事业稳步发展,养老服务供给不断增加,医疗卫生水平持续提升,人民健康状况持续改善,新一代信息化技术对老龄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利机遇。

 

  第二章总体思路

  第一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促进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基本原则

  ——坚持宗旨意识,提升服务能力。以满足全区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做好老年人物质保障、服务保障、健康保障和精神关爱等涉老服务工作,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协调。加强制度设计,完善政策体系,促进各部门涉老政策配套衔接。根据不同区域、不同领域发展特点,坚持因地制宜,强化统筹协调,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坚持政府在制定政策、落实政策、兜底保障、加强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坚持人人参与,确保共建共享。做好积极应对老龄化战略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主动性,共同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共建共享美好新生活。

  ——坚持补齐短板,努力提质增效。紧盯薄弱环节,加强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促进老龄事业均衡发展。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强化资金利用效益,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第三节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转移接续更加顺畅。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适应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初步形成。

  ——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健康水平不断提升。

  ——养老服务体系更趋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进一步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养老机构床位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

  ——老年人社会参与更加广泛充分。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全面发展,终身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持续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加大老年人活动场地、设施建设力度。探索建立促进老年劳动力就业的法律保护、职业培训等相关支持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利用。

  ——老年友好型社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逐步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进一步加强,老龄服务信息化水平持续提高,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问题明显改善。老龄事业综合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社会环境更加适老宜居。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一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积极促进有意愿、有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善对缴费困难群体帮扶政策,积极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落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小步调整、弹性实施、分类推进、统筹兼顾的原则,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规范发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实施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工程,加快推动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推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顺畅便利。

  2.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探索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衔接,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以当前试点经验为基础,遵循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原则,推动形成适应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实施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合理确定待遇保障范围和基金支付水平。做好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3.完善社会救助及其他保障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做好受灾老年人生活救助。完善面向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重度残疾和精神残疾老年人补贴制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助老公益慈善活动,向困难老年人提供资助或公益服务。

  第二节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1.加强老年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将健康教育纳入老年教育的教学内容中,推动健康教育进家庭、进社区、进老年大学(学校)。积极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开展健康教育,开办健康栏目,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老年慢性病、多发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指导。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重视高龄、空巢、独居等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落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十四五”期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65%以上,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医药(蒙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完善老年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做好居家、社区和入住机构老年人疫情防控工作。

 

  2.发展老年医疗和康复护理。加大老年病医院建设力度,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推动国家老年医学中心内蒙古分中心建设。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60%以上,二级以上中医(蒙医)医院设置治未病科室达到90%以上。加强老年人用药指导,建立老年慢性疾病长期处方制度。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活动,提高医疗机构老年友善服务水平。实施老年人失能(失智)评估干预工程。开展75岁以上老年人认知功能检测评估,积极进行分类干预和分层管理。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建设,不断满足老年群体医疗康复护理需求。支持公共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老年康复、护理机构。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持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

  3.开展长期照护和安宁疗护服务。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依托护理院(站)、护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提供长期照护服务能力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苏木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残疾老年人开展健康评估。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特别是老年群体认可和接受安宁疗护理念。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按照“充分知情、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安宁疗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床位。支持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发展,建立机构、社区和居家相衔接的安宁疗护工作机制,形成畅通合理的转诊制度。推广安宁疗护试点经验,推动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三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1.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融资、税费、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持续推进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加快失能(失智)老年人和重度肢体残疾、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十四五”期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保障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加大对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养老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十四五”期间,全区力争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1.5万人次、养老院院长3000人次。

  2.加强居家社区机构协调发展。加快具备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推进“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十四五”期间,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老年健身等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服务。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推进居家社区服务和机构服务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其规模化、连锁化经营,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服务。逐步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热线,不断丰富服务内容。

  3.提升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质量。健全农村牧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体系,为农村牧区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强化农村牧区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提升农村牧区为老综合服务能力。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增强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开展特殊困难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完善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空巢、独居老年人生活情况及其家庭成员赡养责任落实情况,提供相应援助服务。继续推进互助幸福院建设。

  第四节加快医养康养结合发展

  1.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政策体系。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优化审批流程。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创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水电、采暖等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或毗邻建设。扩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鼓励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将老年医学、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人才纳入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因地制宜开展医养结合人才培训。

  2.积极探索医养康养新模式。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延伸到社区和家庭等医养结合服务模式。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非诊疗性健康服务。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执行与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同等的医保支付政策。

  3.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医疗机构向下延伸办社区(苏木乡镇)养老机构,探索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社区(苏木乡镇)医养中心,重点为社区(苏木乡镇)失能(失智)老年人、残疾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项目。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配合门诊共济改革,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增强社区中医药(蒙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4.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标准规范体系。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医养结合机构落实设置标准、强化制度建设,提供安全有效的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各地区将医养结合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做好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工作。

  

 

 

  第五节拓展老年人社会参与

  1.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将老年教育开展情况纳入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内容。建设自治区示范性老年教育体验基地,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十四五”期间老年大学(学校)实现旗县级区域全覆盖。创新老年教育形式,推动信息技术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建立远程老年教育网络。推动部门、企业、院校举办的老年大学(学校)面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整合资源,推动“养、医、文、体”等场所与老年大学(学校)相结合,提升老年教育便捷性。加强专兼职教师、志愿者等老年教育队伍建设,扩大师资来源,建立老年教育师资库。

  2.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创造老有所为的良好环境,探索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事务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就业环境,开发适合大龄劳动者就业的岗位机会,按照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劳动的原则签订劳务合同,依法保障老年人劳动权益。支持老年人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推动基层老年协会、老年体育协会、老年科技协会等涉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老年人通过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发展老年志愿服务。继续大力开展“银龄行动”计划,支持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牧科技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各类志愿服务行动。推广以“时间银行”等为载体的为老志愿服务,探索建立“时间银行”等志愿服务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发挥好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科技工作者和老年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作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民事调解、公益慈善、科教文卫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节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1.健全老龄产业政策体系。将老龄产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自治区扶持行业目录。建立老龄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老龄产业发展状况监测,以京蒙对口支援、沪蒙深化战略合作和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为契机,推动养老服务产业与健康、旅游、养生、体育、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老龄产业品牌战略,打造一批带动力和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形成产业链条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产业集群。

  2.加强老年用品开发。制定老年用品目录、质量标准和规范,完善质量监测和认证体系,规范老年用品发展。加快开发为失能、残疾老年人助行、助浴、助餐的特制食器、淋浴器、便池等功能代偿性产品。推动研发残障辅助、家务、情感陪护、娱乐休闲、安防监控等智能服务型机器人产品,不断提升老年用品科技含量。推动建立集研发、生产、销售、培训、展览、租赁等于一体的老年用品产业园,开展重点产品试点示范工程。加快发展老年用品租赁市场,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参加老龄产业博览会。加强老年人用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3.大力发展老年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丰富适老性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金融服务需求。支持保险公司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养老风险保障水平的各种市场渠道。进一步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范围、丰富产品供给。积极发展目标养老基金和养老信托产品。强化金融监管,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行为。

  第七节发挥老龄科技支撑作用

  1.加强老龄理论研究和科技创新。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做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完善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开展区域性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设立一批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基地、老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老龄政策创制试点基地。大力发展老年医学,促进医院、研发企业共同开展创新型和集成性研究。加快推进医疗器械、老年辅具领域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融合,促进老年健康科技产品与老年辅助科技产品的推广应用。

  2.提高为老服务智能化水平。优化为老信息服务,提升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和无障碍水平。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建设综合性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老年健康动态监测机制,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例数据库,加强疾病预测预警,为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提供信息支撑。加强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运用,推广“互联网+健康医疗”示范行动,加快远程诊疗体系建设。聚焦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际问题,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服务方式融合发展,细化为老服务内容。实施“智慧助老”专项行动,努力消除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

  第八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完善涉老案件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涉老执法检查力度。将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健全劳动权益保护机制。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门槛,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公证事项减免公证费用,对70周岁(含)以上和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提升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推进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做好农村牧区贫困、高龄、空巢、失能、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督促家庭成员落实赡养扶助义务,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发生。

  2.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规范化、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进课堂、进社区。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全国“敬老月”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融媒体互动、现场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老年人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3.加强老年优待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健全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体系。完善公共服务场所老年人优待标识,自觉公布优待内容。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和窗口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老年人作为重点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逐步推进非本地户籍常住老年人与本地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社会优待。强化执法检查,督促各项老年优待政策全面落实。

  第九节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

  1.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措施。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以多种形式为长期照护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支持红十字会、养老服务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为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应急救护和照护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能力。落实独生子女照料父母带薪休假制度。推动制定出台有利于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居住、独生子女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城市(地区)居住的支持政策。开展“最美家庭”寻找活动以及“五好家庭”“健康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和孝老爱亲的家庭文化,增强老年人幸福感和安全感。

  2.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体育生活。加大老年人精神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力度。持续推动博物馆、体育场、图书馆等公共文体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统筹现有资金,支持一批老年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支持创作发行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鼓励老年人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积极推进体养融合。

  3.加强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建设。以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为引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大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信号灯、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力度,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对社区道路、休憩设施、社区服务场所等进行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大力推动老旧小区电梯加装工作。开发老年宜居住宅,推进老年人住宅的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老龄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规划实施提供坚强保证。强化政府落实规划的主体责任,将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节完善投入机制

  各地区要根据老龄工作实际情况,对照“十三五”期间老龄事业经费配制比例,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年人口增长情况不断加大老龄事业经费投入。要积极调动社会资本,倡导慈善捐赠,逐步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基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补齐老龄事业发展短板,加大向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医养结合项目等老年人亟需的服务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5%以上的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第三节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区要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老龄工作体系,重视老龄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和使用,保证老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积极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对老龄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成员单位形成合力,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规划任务的落实;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联络,创新工作方法,持续提升工作效率,保障规划落实。

  第四节壮大人才队伍

  高校、科研机构要结合实际,加快老龄科学研究,培养专业研究人才。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充实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增强对基层全科医师的培养力度,提升对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水平。加快养老服务职业经理人市场培育,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环境,培养高质量管理人才。

  第五节加强考评监测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划的实施方案,将规划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指标,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见到实效。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按照标准规范对规划完成进度进行考核评估。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认真开展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工作。要搭建社会监督平台,适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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