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01-28

青政办〔2021〕10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9日        

青海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促进全省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托育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政策支撑体系

  (一)统筹推进养老托育科学布局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布局,将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内容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纳入乡村振兴发展重要内容,科学编制养老和托育专项规划或建设计划。各地要履行发展“一老一小”服务的主体责任和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落实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统筹“一老一小”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构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托育服务网络,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推动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养老托育床位改造升级,发展专业照护型养老托育机构。探索在乡镇(街道)及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托育活动培训场所,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40%。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加强老年餐桌建设;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拓宽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渠道。按照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围绕补齐重点人群、重点领域、重点地区设施建设短板,引导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能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养老托育服务。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引导各市州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地、规划、财政、融资、人才培训等支持性“政策包”,鼓励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包”。发挥预算内投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建设一批具有带动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服务机构。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为园区从业人员和企业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政策措施。各地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统筹考虑养老托育用地供应规模和布局。支持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改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机构,可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养老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支持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辟空间用于养老托育服务。探索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对提供养老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完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促进人才队伍供给能力提升。加大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力度,提高养老托育服务队伍数量。大力推进养老托育服务业吸纳就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青年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认定等相关支持政策。推动城镇和农村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城乡富余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加快脱贫地区农村劳动力向养老托育服务人员的有效转移。持续开展养老托育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探索建立掌握本地区主体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养老托育服务人才培训机制。支持省内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建设护理(老年护理方向)、社会工作、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幼儿保育等相关学科专业。建立校企联动融合发展机制,建设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并行的养老托育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强化基本养老托育服务供给保障能力

  (五)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和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区分基本养老服务和非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试点,为长期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支持开展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对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并给予补贴。全面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指导,为家长及其他照护者提供婴幼儿健康养育、生长发育和早期发展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家庭小型化互助式托育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六)优化居家社区服务。老旧小区通过政府回购、租赁的方式加强服务设施保障,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和“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制度,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场地。发展一批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小型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培育一批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和组织,着力打造“十五分钟”社区养老托育服务圈。发展社区嵌入式康复辅助器具销售租赁网点,提供展示、使用、维修、回收等一体化服务。建立农村牧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对失能、独居、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上门探访。到2022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建立完善农村牧区互助养老服务机制,探索农村“集中助餐”服务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七)提升机构服务水平。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因地制宜,宜公则公、宜民则民,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托育机构。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实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完善居家服务网络,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5年底前,有意愿的失能特困及重度残疾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八)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创新信贷支持养老托育发展方式,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收费权质押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食品责任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意外伤害险、健康保险等金融产品,及时为各类养老托育主体增强风险保障。(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优化养老托育服务发展环境

  (九)深化医养(育)结合。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推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与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统筹规划、毗邻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和养老托育服务有效对接,推动医养(育)健康服务资源在城乡社区深度融合发展。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促进康养教融合发展。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大力发展养老新兴业态,打造以休闲养生、健康养老、生态疗养、健身休闲、中藏医保健、健康食品为主要内容的青海特色养老产业。促进中藏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加强未病保健、慢病康复力度。充分发挥省级老年大学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省、市州、县、乡、村”五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依托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文化馆站等,促进社区老年教育发展。探索远程在线等教育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机构,推进养教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一)推动养老托育产品应用发展。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养老托育用品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成果转化、服务创新及应用推广。支持“一老一小”生活用品、民族品牌创新发展。开展家庭医疗监测装备、康复辅助器具、“互联网+医疗”等养老托育相关技术推广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二)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加快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与养老服务的深度应用,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及操作界面,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支持省内有条件的机构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鼓励托幼机构、早教机构、月子中心等相关服务机构,通过亲子活动、家长互动、入户家访等方式开展育儿指导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三)加强宜居环境建设。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改造,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改造加装电梯,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会环境。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建设,用人单位应设置育婴室、哺乳室,全省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一级)、商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要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提升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水平

  (十四)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养老托育监管清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全省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监管。建立“一老一小”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将养老托育纳入全省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加大对以养老托育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依法打击养老托育领域非法集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五)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完善养老托育机构设立办事指南,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提高办事效率。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一照多址”登记制度,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委)范围内的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服务质量。(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六)积极发挥多方合力。支持建立以普惠为导向,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平台。鼓励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专业化、连锁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发挥协会和商会等在信息服务、行业自律、品牌建设、政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养老托育机构用户评价体系,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七)强化数据资源支撑。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健全覆盖全人群、生命全周期的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开展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系统评估和养老托育产业前景展望研究,在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前提下,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白皮书等形式,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预期。(省统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本《若干措施》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

  附件: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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