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印发《淮南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淮南市民政局  2016-06-29

寿县、凤台县、各区民政局,经开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淮南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落实。
2016年4月6日
淮南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安徽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民福字〔2013〕185号)和《淮南市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交通接送等服务的设施。不含提供长期住宿或照护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养老服务中介组织等。
 
  第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注重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和情感保障需求,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有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二)因地制宜原则。立足社区实际,确定建设规模和数量。通过建设、购买、租用、置换、改造场地等方式,优先利用政府物业,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
  (三)社会化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机制,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公开招投标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养老专业服务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与服务。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同时,加大社会资本引入力度,保障日间照料中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南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日间照料中心。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宜建在建筑低层部分,原则上选择三楼以下(含三楼),四楼及以上部分应装有电梯并从严掌握。
 
  第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与社区服务中心和其他设施共用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示范性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750平方米。
 
  第七条 每个县(区)应建成一所在当地具有示范和标杆意义的示范性 日间照料中心。
 
  第八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采取新建、利用闲置房屋或现有设施改扩建、与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医疗服务设施综合利用以及引导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等养老机构拓展服务功能等方式建设。鼓励跨行业整合、兼并医疗、教育等资源兴办。
 
  第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以县(区)、乡镇(街道)投资兴办为主。省、市级根据建设情况和运营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名称为“县区+社区名+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第三章 内部设施
 
  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内部应设有日间托老服务中心、休闲娱乐室、图书学习室、保健康复用房和辅助服务用房等。
 
  第十二条 日间托老服务中心要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床上用品应简洁齐全,室内配备衣架、床头柜、坐椅、轮椅、暖水瓶等必要家具及生活用品。
 
  第十三条 休闲娱乐室配备有线电视、音响、影碟机等影视器材和乐器以及麻将、棋牌等老年人喜爱的娱乐工具,力求达到小型多功能厅的基本功用,基本满足聚会聊天、娱乐、讲座、培训等集体活动的需要。
 
  第十四条 图书学习室配备书架、阅览桌、坐椅,有一定数量的藏书和报刊;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书画等兴趣专区,并提供所需用具。
 
  第十五条 保健康复用房配备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复器械,同时配备专业健康咨询指导员,并建立健全老年人健康档案资料,能够为社区日托和居家老年人提供简单医疗服务、基本康复训练及心理保健服务。其中,心理疏导室要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并配备沙发或坐椅、茶几,保证私密性。
 
  第十六条 辅助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洗衣房和公共卫生间等,保障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做到水、电、天然气(煤气)、固定电话、饮水、冬季供暖等设施设备齐全;日间休息室和卫生间应安装应急呼叫铃。
 
  第四章 装修装饰
 
  第十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室内装修装饰应针对老年人身体和居住特点,突出无障碍设计和卫生环保的要求,外观简洁大方、和谐统一。
 
  第十九条 外门和内门的净宽分别不小于1.10m和0.8m,不得设门槛,以方便轮椅出入;楼梯尽量平缓,平整防滑,楼梯间和走廊墙壁安装扶手;室内家具和设备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各类房间均安装纱窗,保证炎热季节通风降温和防蚊蝇进入。
 
  第二十条 室内装修宜采用淡暖色调,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房间和走廊地面要铺设木质地板或塑胶地板;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必须铺设防滑地砖;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卫生间要设坐便器,男卫生间应设立式小便器;与坐便器相邻的墙面要安装水平高0.7m的“ l”形安全扶手或“Ⅱ”形落地式安全扶手,门要留有观察窗口,并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
 
  第二十一条 安装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五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及周边社区的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优先安排社区半失能、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孤寡和空巢老年人。
 
  第二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可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和入户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可开展短期托养服务。
 
  第二十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内容有: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短托、照料、陪护、用餐(配、送餐)等照料服务。
  (二)保健康复服务:建立健康档案,配备健身康复器械,提供健康教育、助医服务、康复训练、心理慰藉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阅览、上网等服务。
  (四)中介服务:针对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并依据老年人申请,帮助联系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五)应急救助服务:针对突发的危及老年人人身案例情况,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快速服务。
  (六)其他志愿服务:引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无偿提供义工服务、公益服务和老年人之间互助活动。
 
  第二十五条 鼓励运营机构根据老人实际需求,创新服务形式和开展个性化服务。
 
  第六章 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可以公开选取公办或社会办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社工服务机构,以及经济实力和信誉良好的企业、单位进行承接运营。
 
  第二十七条 开展非营利性的运营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县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展营利性的运营机构,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应配备与服务人数相适应的专业服务人员,有专职护理员、社工,相关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业务合作,制定服务标准,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运营服务合同,制定并公示服务团队、岗位职责、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工作记录,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运营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享受政府资助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在日间照料中心免费接受服务或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运营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的财产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该日间照料中心项目。捐赠的财产所有权归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构合同期满须移交给乡镇(街道)。
 
  第三十三条 县(区)民政局、乡镇(街道)要对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质量进行日常检查和满意度调查测评,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3个月整改不合格的可终止服务合同。因运营机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可直接终止服务合同。
 
  第三十四条 县(区)民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运营机构,终止服务合同,下年度不得参与我市日间照料中心项目的竞标。
 
  第七章 补助标准、申请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且纳入当年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建设规模确定补助标准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第三十六条 日常运营补贴。符合要求且正常运营的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提供服务的人次、项目内容,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给予运营补贴。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市、县(区)政府依托日间照料中心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按照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第三十八条 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全市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当年补助重点、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通知县(区)民政、财政部门依据本地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由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公示后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并进行拨付。
 
  第三十九条 补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供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386号)执行。
 
  第四十条 一次性建设补助仅用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装修费用,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营机构在申请资助和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退回资助金,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机构要加强对资助金的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资助金必须全部用于该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提供财务表报,每年12 月向社会公示财务情况。
 
  第四十三条 运营机构要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和政府部门的审计。监管部门对违反资助金使用规定的运营机构要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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