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许昌保险  2016-09-28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等各项社保经办工作的平稳衔接,并同步兑现豫政办〔2015〕89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缴发放的基本形式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每月应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应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退休人员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职业年金待遇,按照豫政办〔2015〕145号文件规定办法发放;个人账户余额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参保单位发放或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启动征缴发放应同步做好的三项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从机关事业单位完成参保登记的次月起,对单位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各部门、各单位应协调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养老保险费筹集和缴纳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预算,确保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向参保单位发出委托收款单或征缴通知书。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其基本账户缴纳。
  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应及时筹措资金,按照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的委托收款单按时足额缴费。
 
  (二)基本工资调整兑现
  参保单位自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当月起,按照豫政办〔2015〕89号文件规定兑现在职人员调整的基本工资标准及正常工资变动,取消“预增发”工资,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人员月应缴费额,改为实际增资并兑现到位。兑现工资时,只兑现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当月及以后的实际增资,暂不对2014年10月至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前期间实际增资与“预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进行结算。
 
  (三)退休人员待遇发放
  财政全额供款并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实行按月征缴发放的上月20日前,将次月新纳入征缴发放的参保单位及退休人员名单、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等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自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当月起,社保经办机构发放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同级财政部门停止发放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并继续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其他退休待遇。  
  财政全额供款但未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和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自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当月起,社保经办机构发放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统筹项目外的其他退休待遇仍按原渠道发放。
  2014年10月至实行按月征缴发放前期间相关费用结算及账务处理,将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意见另行通知。
 
  三、基金账户设立与启动资金准备
 
  (一)基金账户设立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其中经办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两项养老保险的,可在现有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中,通过调整账户核算内容或下挂子账户,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单独开设职业年金户,待职业年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出台后,再行调整。财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可在此前共同商定的已开设的财政专户中,通过下挂子账户方式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单独建账、分别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专款专用。
 
  (二)启动资金准备
  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启动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财政部门应根据缴费和发放情况预拨社保经办机构制度改革启动资金。
 
  (三)按月补助资金划拨
  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应将当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拨付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每月实际征缴发放情况,确定财政应补足的缺口部分,并按月拨付社保经办机构。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应当留足1个月正常支出的周转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发放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到实处的重要标志,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工作的主动性,认真做好组织衔接,确保制度改革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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