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老龄办  2016-10-25

京民老龄发〔2016〕374号 
各区民政局、老龄办: 
  现将《北京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做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需求评估和实施管理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 
 
北京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工作,保障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与改造工作的科学精准、专业高效,根据北京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适老化改造,是指通过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辅具适配等方式,改善老年人的居家生活环境,对老年人缺失的生活能力进行补偿或代偿,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的生活不适应,提升居家生活品质。本办法所指的服务需求评估与实施管理,指的是各区民政局依本区老年人申请,组织专业评估服务组织对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需求进行评估、对改造方案进行设计,并按照评估结果组织服务商进行改造实施的过程。 
  第三条 各区民政局要按政府采购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为本区提供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与方案设计的专业评估服务组织和改造服务商,保证评估服务的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原则上,各区评估服务组织与改造服务商数量均不低于两家。 
  第四条 评估服务组织和改造服务商需独立采购、分开管理,均需具备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服务资质,具有从事适老化改造和养老服务的专业经验,具备与评估服务量、改造施工量相匹配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社会诚信。服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掌握相应的适老化改造知识技能,最近一年内未在服务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等原因受过处罚。 
  第五条 各区中标的服务组织与服务商,需将具体服务方案、收费标准、供货目录、商品信息等具体内容按要求录入适老化改造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全面公开,形成基本改造目录菜单,接受老年人自主选择,接受监督审查。 
  第六条 服务商供货商品类型与价格,应该包含政府保障类型与价格、自费类型与价格两大类,各类商品类型数量不低于两种。 
  
  第二章 申请与评估 
  
  第七条 有改造需求的老年人,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老年人、申请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2.申请资质信息(如经济困难类型、独居类型等); 
  3.改造居所信息(如房产信息等)。 
  区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联系评估服务组织进行需求评估和方案设计,形成评估确认表(见附件2),并将评估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评估原则 
  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应有科学专业的评估工具与评估方法,保障评估的质量与效果,并遵循以下原则: 
  综合性原则:要全面掌握老年人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全面需求,将老年人生活能力、居家环境、康复辅具需求、家庭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估、有机结合,形成整体化需求。 
  时效性原则:要充分考虑当前需求的时效,满足老年人当前及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可持续性、发展性需求。 
  第九条 评估内容 
  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身体状况评估 
  (1)日常生活能力评估:包括进食、修饰、穿衣、洗浴、如厕、机体活动能力评估等内容; 
  (2)感知觉评估:包括视力、听力方面评估等内容; 
  (3)精神状态评估:包括认知能力、攻击行为、抑郁症状评估等内容; 
  (4)已确诊疾病及意外事件评估:包括现病史(含皮肤状况)、既往病史、跌倒、噎食评估等内容; 
  (5)行为习惯:包括兴趣爱好、锻炼活动、社会交往意愿及能力评估等内容; 
  老年人近期内做过的身体状况评估结果,可供参考。 
  2.康复辅助器具需求评估 
  包括助餐辅助、助行辅助、如厕辅助、洗浴辅助、感知辅助、康复辅助、照护辅助等辅具需求情况评估等内容。 
  3.居室环境评估 
  包括玄关、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书房、阳台区域评估等内容,确定居室环境是否具备改造施工条件。 
  4.家庭成员评估 
  包括家庭成员状态评估、有无照护者、照护内容、照护时间等内容,确定相关改造项目是否适宜于家庭使用。同时还要征求家庭意愿,包括老年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主观意愿、客观意愿等内容,确定是否选择相关改造项目。 
  5.政策评估 
  包括老年人当年应享受的养老政策类型、已享受的养老政策等内容,重点评估在适老化改造中应该享受的政策补贴类型与标准。 
  
  第三章 方案设计 
  
  第十条 评估组织要根据老年人需求评估结果形成改造设计方案,方案设计要充分考虑老年人及其家庭环境的可行性、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并遵循以下原则: 
  实现性原则:应立足于当前改造目录可满足的需求,保证设计内容的可实现、可执行。 
  适用性原则:应该在保持科学性、专业性的基础上对评估人及其家庭适合、适应、适度、适用,对老年人生活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与参考价值。 
  第十一条 老年人可按照设计方案在政府采购目录中选择相应的改造项目与产品类型,结合政策要求与个人意愿形成改造项目与改造费用,交由评估组织形成评估结果与设计方案报告,作为改造实施依据。 
  第十二条 评估组织需建立完整的评估管理档案,留存完整、详尽的评估记录与设计方案,报区民政局备案审查,并按要求将评估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改造目录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要明确本区各类老年人享受适老化改造的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根据本区老年人需求,通过政府采购建立适老化改造项目目录,明确各层次、各类别改造项目的规格性能、质量标准和采购价格等详细产品信息,录入适老化改造信息管理系统,供老年人选择。 
  第十四条 采购方须对改造目录中每项内容确定政府采购的规格性能、质量标准和采购价格,由服务商提供不低于采购规格性能和质量标准,在采购价格以内的多类产品供老年人选择,允许服务商在保障基本采购目录的基础上提供高于采购规格性能、质量标准和采购价格的商品。 
  第十五条 老年人按评估结果与自身需求从改造目录中选择改造项目,生成老年人的个人改造目录。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老年人可在目录中选择本区多个服务商的产品,由不同的服务商提供不同内容的改造实施。 
  第十六条 服务商可在不降低采购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与需求变化定期进行政府采购项目供货商品目录更新。更新商品须经采购方报备审查通过,新商品的规格性能、质量标准不能低于原投标商品要求,更新的价格不能高于原投标价格。更新商品要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基本采购目录的基础上,选择服务商提供的高于采购规格性能、质量标准和价格的产品,超出政府采购价格的部分由老年人自付。 
  
  第五章 改造实施与验收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根据老年人需求评估与方案设计结果,组织服务商严格按照方案设计结果实施改造,任何人与任何组织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 改造实施后,老年人家庭应与服务商签署设施维护维修和安全使用协议,明确改造各方的权责利关系。服务商建立完整的改造档案,留存完整的改造信息,有清晰的改造前后图片资料,并按要求将安装成果说明与竣工图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接受监督审查。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联系评估组织对改造实施情况与改造结果进行审核验收,形成审核验收表(见附件3),根据验收结果进行费用结算,并及时将相关审核验收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要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适老化改造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各方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权责利关系,依法、依约对各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约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区适老化改造组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及改造申请人在适老化的申请、评估、审核、施工等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北京市民政局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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