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2016-12-16

承市民通字[2016]7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冀民[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对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具体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的界定
  

  养老机构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兴办,经民政部门依法许可,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等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二、对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
  
  对社会力量通过购置土地新建和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的建设奖补;对于社会力量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建设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享受过市级一次性建设奖补,当年未申请运营奖补。
  (二)2015年12月1日以后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运营满一年且年检合格。
  
  三、对养老机构给予运营奖补
  
  对连续运营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200元奖补,按年发放。养老机构申请运营奖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享受过市级运营奖补,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
  (二)年度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当年未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
  (三)年度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四、资金来源
  
  省财政直管县严格执行《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通知》,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市管县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五、奖补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请奖补的养老机构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年检合格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
  (二)审核。各县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县区财政部门对申请奖补金额进行审核。各县区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收集各地审核通过的材料后,填写《承德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奖补申请汇总表》和《承德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奖补申请汇总表》,撰写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逾期将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三)分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县区上报材料按程序进行分配。
  (四)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六、奖补资金的使用
  
  各县区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用好奖补资金。
  附件:1、承德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奖补申请汇总表
  2、承德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奖补申请汇总表
  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通知.doc
  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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