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社〔2016〕17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征收模式和业务需要,确定经办机构是否设立收入户。
二、开设基金收入户的地区,基金征收机构原则上应于当日或次日将征集的基金收入全额上缴收入户,收入户要按月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月末清零。未开设收入户的地区,基金征收机构原则上应于当日或次日将征集的基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三、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予以规定。各地如出台具体补贴办法,应将补贴办法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