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合肥市政府  2017-01-06

 
合政〔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209号),现就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基本思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定位,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开放集聚的原则,以服务失能、失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有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着力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为健康合肥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2.发展目标。
  ——到2017年,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和有照料、护理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有效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5%以上;建成各类医疗护理型床位2000张以上。
  ——到2020年,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和有照料、护理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建成各类医疗护理型床位5000张以上。
 
  二、重点任务
 
  3.加强规划引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发展格局。市级重点规划建设若干个医养结合示范中心,积极争创国家和省级试点示范;县(市)区要合理布局,大力推进本地医养结合示范中心建设;乡镇要大力推动农村敬老院从五保供给机构向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发展,街道要坚持盘活存量与扩大增量并举,不断扩大医养结合服务覆盖范围;支持有条件的村(社区)兴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设施。
  4.放宽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设置护理院、医务室或护理站;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区、老年护理床位;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保健服务,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5.支持多元发展。立足“保基本、强基层、公益性”,整合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资源,按需提供老年护理床位、家庭医生等服务。采取“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逐步增加民办公助、公建民营和政府购买服务比重。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专业医养结合品牌企业、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人寿保险机构和具有成功开发运营经验的相关企业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合作,推动有条件的福利院与医疗机构联合办院,鼓励部分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
  6.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放宽贷款条件,优先安排信贷资金,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适度给予利率优惠。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领带动作用,争取国家、省有关专项配套资金支持,撬动各类社会资本,以市产投集团为主体,组建市大健康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优先股等多种方式,支持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业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资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7.推进信息化建设。整合民政、社保、卫生计生、公安、国土等信息资源,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互联互通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跨部门、跨业务、跨层级资源共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三、支持政策
 
  8.医保政策。对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实行协议管理。在定点机构入住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在床日定额下据实结算。
  9.税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按成本价收取。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0.财政政策。对现有涉及养老、卫生领域的奖补资金进行统筹,支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以及开展老年人卫生健康管理等方面。医疗机构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含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各项奖补政策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分级承担。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购买医疗护理保险给予财政补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覆盖面、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11.土地政策。对医养结合项目需单独安排用地的,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合肥市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鼓励利用具备条件的闲置厂房、办公用房、酒店等场所改建医养结合项目。非营利性医养结合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医养结合项目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医养结合项目用地和房产,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整体转让或转租,不得分割出售或以分割出租等形式变相分割出售。支持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通过调整土地用途等方式转型利用,用于医养结合项目的开发建设。
  12.人才政策。加强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与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的联系和互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护理机构(组织)就业。支持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组织)申报设立高校毕业生和社会服务人才见习(实训)基地,将养老护理服务人员纳入社会服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组建专业护工队伍,进一步加大培训管理力度,努力提供更高水平的签约护理服务。对在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就业的卫生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注册变更、职称评定等相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
 
  13.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开展,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战略意义,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确保落实到位。
  14.强化市场监管。把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信用认证信息纳入全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网络,建立信用档案,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完善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准入、评估、存续、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分类管理,对于整改后仍评估不合格的养老护理机构,取消其相关资质。
  15.强化督查考评。加快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加强跟踪督查,加大政策落实和绩效考核力度,促进上下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对所在地区和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合肥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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