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中国河北  2016-11-23
 
冀卫发〔2016〕4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中医药管理局: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已通过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1月15日
 
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进一步完善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构建分级诊疗新秩序,为患者提供便捷贴心的服务,引导群众合理有序就医,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3号)和《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6〕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政策引导、创新机制、稳步推开、协调联动”的原则,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推进健康河北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模式转变。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坚持预防为主,突出中西医结合,增强群众主动签约的意愿;调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通过以全科医生(乡村医生)为主体、服务团队为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平台、医疗卫生机构纵向协作为支撑,逐步建立家庭医生与居民之间良好的契约服务关系,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形成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使城乡居民获得综合、连续、便捷、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使家庭医生真正成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二)主要目标。2016年,在全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重点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40%。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建立起目标明确、内容清晰、服务规范、政策配套、机制顺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二、明确服务内容
 
  (三)优化签约服务内涵。由家庭医生及其服务团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就医路径指导、用药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公共卫生服务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各市应当根据服务能力和需求,设定包含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在内的基础性签约服务内容,向所有签约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开展与疾病相关的健康评估、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康复指导、中医药“治未病”、远程健康监测、疾病预防指导等服务,满足居民多元化健康需求,并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用。现阶段要首先从重点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点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入手,遴选基层能开展、针对性强、群众认可度高的项目,兼顾技术服务与设备检查、病情监测与并发症评估、西医与中医药,实施个性化健康管理,并逐步拓展服务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将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服务内涵、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外公布,由签约对象自愿选择。
  (四)完善签约服务形式。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增强签约服务吸引力,引导居民有效利用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要主动完善服务模式,可按照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通过给予家庭医生团队不低于15%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优先安排住院床位等方式,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二级以上医院由全科医学科或指定专门部门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家庭医生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处方用量,可达1个月常用量(特殊管理药品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纳入医保门诊报销范围。对于下转病人,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按规定开具处方,可开展处方延伸服务。合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引导慢性病患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治疗。适当调整住院报销政策,差别化设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报销政策向基层就诊患者倾斜。向上转诊的患者实行累计起付线政策,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报销,向下转诊的住院患者不再另设基层住院起付线。积极探索和推进对未经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非急危重症患者,下调相应医保报销比例等办法。对符合规定的通过家庭医生转诊的住院患者免除转诊转院医保备案手续,可适当降低住院起付线,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确定,引导居民到基层就诊。
 
  三、落实签约主体
 
  (五)明确签约责任。“家庭医生”承担着基层“健康守门人”作用,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以及乡村医生和具备签约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助理/执业医师)等。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中医医师等,作为家庭医生在基层提供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场所和辅助性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
  (六)组建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原则上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家庭医生团队主要由家庭医生、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二级以上医院应选派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地区可吸收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加入团队。家庭医生负责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家庭医生团队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其他专科医师和卫生技术人员要与家庭医生团队紧密配合。
  (七)签订服务协议。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家庭医生团队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在居民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家庭医生与居民面对面签署,共同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每位居民或家庭同期只能选择1名签约家庭医生,签约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各地应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和慢性病治疗定点范围,满足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费用结算需求。需医保基金支付的签约医生或签约医生团队应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
  (八)鼓励开展组合签约。加强医联体建设,推动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一所二级医院、一所三级医院,建立“1+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签约居民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组合之内或组合之外的就医机构,但须通过家庭医生填写转诊单,可按规定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研究探索流动人口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积极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
 
  四、改革支付方式
 
  (九)合理确定服务费用。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包,分为基础包和个性化服务包两种类型。签约服务对象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费用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签约居民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基础包服务项目内容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签约服务费原则上不低于70元/人/年标准,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支付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医保基金不低于20元、签约居民个人负担不低于10元,以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逐年提高签约服务标准;各市可根据实际针对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人群开展个性化服务,探索多种形式、多种档次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包,提供不同形式的诊疗项目;各地需细化服务单元、服务项目及相对应的付费标准,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并在实践应用中不断调整,逐渐完善。签约服务费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签约服务费中医保基金承担部分,分别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城镇职工签约服务费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城乡居民的签约服务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同时核减相应签约人数的一般诊疗费支出。签约职工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支付或在签约职工个人账户中扣减,签约城乡居民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支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各地可结合本地财力实际给予一定补贴,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实施救助。
  (十)严格费用拨付程序。签约服务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提前预拨、事后结算的方式拨付,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各地要根据签约人数预拨资金,按照家庭医生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给予最终结算,严禁未经考核打包支付签约费用。签约居民享受的服务,需留下相应记录,根据这些记录给予家庭医生相应经费补助。各地要切实提升签约服务使用绩效,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
  (十一)积极发挥控费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家庭医生医保控费守门人作用。
  (十二)规范诊疗服务收费。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中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或向非签约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
  五、完善激励机制
  (十三)完善家庭医生收入分配机制。各地要综合考虑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等因素,采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奖励、发展基金,设立全科医生津贴,内部分配向一线人员倾斜等措施,激励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适当提高收入水平,增强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二级以上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保证其收入水平不低于单位同级别人员平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通过相应评价考核的家庭医生团队和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予以资金支持引导。各地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签约家庭医生,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
  (十四)完善综合激励政策。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将优秀人员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围,增强全科医生的职业吸引力,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签约服务水平。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岗位的比例,扩大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的人员倾斜。将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相关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对成绩突出的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拓展国内外培训渠道,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与家庭医生定期到临床教学基地进修制度。加强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签约服务质量。
 
  六、健全绩效考核
 
  (十五)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健全签约服务管理规范。建立以签约对象的数量、构成以及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首诊比例和双向转诊执行情况、医德医风、医药费用控制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家庭医生团队开展评价考核,鼓励家庭医生代表、签约居民代表以及社会代表参与。考核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财政拨款、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
  (十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以签约居民为主体的反馈评价体系,反馈评价情况及时公开,作为家庭医生团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居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的重要参考。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员的作用,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行监督。综合考虑家庭医生工作强度、服务质量等,合理控制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
 
  七、强化技术支撑
 
  (十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等,实现区域资源共享,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必需设施设备的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家庭医生配备统一的着装、出诊装备、交通工具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家庭医生团队提供必需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十八)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构建完善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和双向转诊平台,依托《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市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家庭医生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等应用集成,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对有效签约服务和预约转诊的量化考核。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远程医疗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医疗机构面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充分利用智能客户端、即时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家庭医生的技术交流。通过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互动交流、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和健康信息收集等服务。
 
  八、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强调签约服务质量,签约一个,做实一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人事政策。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并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建立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物价部门要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的相关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改革工作的衔接,形成叠加效应和改革合力。
  (二十)定期评估,强化督导。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督导评估,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各地要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监测、评估、培训等工作。
  (二十一)引导舆论,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与内容,增强公众对签约服务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大力宣传家庭医生先进典型,增强职业荣誉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签约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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