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  2017-01-17

 
粤民发〔2016〕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精神,以满足农村老年群体特别是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打造符合广东实际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属于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实施“幸福计划”项目要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街接。
  到2018年底,经济发达地区的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6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覆盖率达到35%以上。
  到2020年,经济发达地区的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6市及佛山市顺德区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二、建设模式

  可采取村集体投资建设、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也可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建设。
  (一)建设村“颐养居”(以下简称“颐养居”)。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农村老年人为重点服务对象,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场所建设“颐养居”,并依托或整合村医疗卫生资源,开展老年人托养服务。
  “颐养居”建筑面积需不少于400平方米,设置照料床位不少于20张,为老年人提供食宿、照护、娱乐等低收费的基本服务。鼓励和支持民办“颐养居”。
  (二)建设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是以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为服务对象,兼顾为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托养服务。利用村内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场所,整合村老年活动中心、医疗卫生、群众性文体娱乐等资源,改造转型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
  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需不少于300平方米,提供日间照顾及临时托养床位设置不少于10张。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视、文化娱乐、助餐、日间照顾及临时托养等无偿或低收费的基本服务。

  三、运营管理

  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可委托村老年人福利理事会、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运营管理,也可委托企(事)业专业服务机构以及自然人运营管理,也可由投资建设者自行运营管理。“颐养居”或居家养老服务站应接受所在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各地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支持项目建设。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43号),省将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惠州、肇庆、台山、开平、恩平)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项目,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资助。申报资助项目办法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要按照“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从本级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和运营,并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鼓励多方参与。各地要指导农村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引导和鼓励乡贤、企业家、善者仁翁踊跃捐助,回报家乡,为项目可持续提供经费支持。村“颐养居”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各地要指导其申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按照出台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政策,帮助落实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好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要采取定期或随机的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杜绝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的情况发生。项目主体建筑显著位置上应设挂民政部统一制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永久性标识(附件),彰显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由社会资金捐助建设的项目可加设捐赠人或捐赠单位标识。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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