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2016-06-23

 
鄂政办发〔2016〕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老龄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3日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全省人口老龄化的客观实际,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结构调整、转变服务模式、完善保障政策等措施,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有机结合、有效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规划设计、政策制定、引导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工作,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立足当前养老和医疗服务的实际,着眼未来养老、医疗需求及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发展建设规划。根据养老、医疗服务资源分布,结合区域内老年人状况,合理规划医养结合布局,调整规模和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因地制宜,统筹发展。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不可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医养结合的模式和方式要因地制宜,不能千篇一律,贪大求全。坚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在试点工作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养老与医疗机构的衔接,实现养老与医疗康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依托城乡社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服务对象信息、健康信息和服务信息共享。加强养老与医疗机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完善医养结合功能。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
  (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通过资源整合等方式,全省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机构内设健康养老专科建设得到加强,为老年人开展健康养老的服务功能明显增强;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取药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健康养老服务的可及性明显提升;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
  到2020年,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能力稳步增强;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取药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更加成熟,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队伍得到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老年门诊,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要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转型为老年护理院。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康复、临终关怀等老年护理服务特色科室,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床位,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引导部分非建制乡镇卫生院转型为护理院。
  (二)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20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各类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学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对不具备设置条件的,依据规模和实际需求,可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对养老机构申请设置康复医疗机构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优先审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三)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形成医疗养老联合体。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养老机构根据医疗康复的实际需求,本着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事宜。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四)全面推进老年人社区健康管理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养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对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无缝对接。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引导其向规模化、优质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专业机构。对经民政部门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可享受现行的养老床位补贴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养生保健、中医药康复医疗融入健康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之间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诊室。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到社区和家庭提供养老服务。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鼓励开发、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产品,普及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
  (七)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在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导医、出院随访、义诊等服务,在医疗服务中充分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开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经济困难、失能等老年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将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需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入住城乡医保协议管理医养结合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城乡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四)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和支持各地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健全长期护理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落实好将偏瘫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探索将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有效途径。探索研究医养结合服务包的办法。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养老专业人员培养机制,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训、继续教育的培训体系,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培养规划。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共同参与相关职业、等级的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完善医护人员政策,在养老机构从事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定职称时,与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六)强化信息支撑。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撑。组织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将其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各地要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总体规划、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与发展。卫生计生、民政、发展改革和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抓好试点推广。依托省荣军医院建设省级医养康复中心,将武汉市、荆门市、咸宁市、随州市作为医养结合省级试点。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每个市(州)至少设1个试点地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省级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加强考核监督。建立以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绩效考核。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改进,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
省卫生计生委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建厅 省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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