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政局关于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上海民政  2017-01-19

 
沪民老工发〔2016〕29号
徐汇、金山、普陀区民政局:
  根据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要求,为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成为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类型和条件
  符合《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一)养老机构
  基本条件:经法人登记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长者照护之家
  基本条件:服务设施符合相应的要求,且举办主体经法人登记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基本条件:服务设施符合相应的要求,且举办主体经法人登记;或者其运营主体为具备从事养老服务资质的法人机构,并与举办主体签订运营管理协议。
  (四)社区养老服务组织
  基本条件:举办主体经法人登记,且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为社区养老服务业务。本市通过“万人就业”项目组建的社区助老服务社,须经转制符合上述条件后方可纳入。
  家政公司、物业公司等其他涉及养老服务的机构,试点期间暂不纳入。
  二、做好定点协议签订工作的管理和衔接
  (一)机构认定和指导。市、区民政部门与同级人社部门加强沟通合作,按照上述行业管理口径和相关要求,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成为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认定和政策指导工作。各区民政部门,梳理所辖区域养老服务机构清单,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与区医保中心对接。
  (二)机构信息共享。建立民政部门与人社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双方对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实现共享,以利于共同加强行业管理。
  (三)费用结算方式。对暂不具备条件配置长护险结算系统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试点区民政部门指导与人社部门协商解决结算办法。
  三、其他相关工作
  (一)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区民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量、服务需求情况等因素,加强对区域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培育和储备,鼓励其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促进有序竞争。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提升队伍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推动社区助老服务社转型。区民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社区助老服务社转型升级,引导社区助老服务社转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发展。
  (三)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区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更新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队伍情况,并依托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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