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行政审批“承诺办理制”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海南民政  2016-12-15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服务社会投资百日大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6〕47号)和《海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第二批行政审批“承诺办理制”的通知》(琼审改办〔2016〕22号)要求,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快社会投资进度,营造健康发展的投资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凡是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法定条件和材料的事项,经审批部门审查后当场或当天办结,发放许可证件。
  各市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行政审批“承诺办理制”工作,建立“一书三清单”(承诺书、条件清单、材料清单、责任清单),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承诺书(样式)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认定条件清单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认定材料清单
  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认定责任清单
  海南省民政厅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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