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政策落实情况等督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省民政厅  2016-07-12

黑民福〔201680

  各市(地)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9号)等相关政策落实,发现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有关政策督查落实工作的通知》(督文〔2016〕24号)要求,由省民政厅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市(地)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督查工作从2016年7月初开始至11月底结束。其中,6月-8月为组织自查阶段,9月-11月为实地督查阶段。

  二、督查内容

  此次督查以各市地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督查对象,重点督查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13〕35号、黑政发〔201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50号)等重要政策性文件相关情况。重点依据省发改委、民政厅、卫计委、人社厅、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改革社会〔2015〕499号)中梳理的六个方面27条现行扶持政策逐条督查。
  (二)各地引进的社会资本投资养老产业“大项目”进展情况和100个候鸟养老产业项目招商签约情况。
  (三)各地老年福利政策落实情况。含高龄老人津贴、贫困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和各地出台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督查各地城乡公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情况,包括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实施情况、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和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情况。

  三、督查步骤

  (一)组织自查。各市(地)要对照督查内容,对本级和所属县(市)的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督查。在此基础上,以市(地)为单位形成自查报告(包括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措施),于8月30日前报送民政厅。
  (二)实地督查。9-11月,民政厅协调相关部门,组成3个督查组,分赴各市(县)进行实地督查。
  (三)督查情况反馈。各督查组对督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在实地督查结束后写出书面督查报告,省民政厅根据各地自查和督查组反馈情况形成督查报告,报省政府督查室。

  四、实地督查方式

  实地督查由省民政厅、发改委、卫计委领导带队,抽调相关处室人员组成督查组,每个督查组负责督查5个市地(含农垦、森工总局)。
  1.听取汇报。督查组听取各市地政府、部门关于所督查四个方面工作情况的汇报。
  2.查阅资料。督查组查阅有关资金拨付文件(凭证)、出台相关政策、制度等相关文件资料。
  3.实地踏查。督查组随机抽定所到市县城乡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及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查看。每个督查组至少要抽查所到市地的一区一县。
  4.座谈交流。督查组要在所到市(区、县)组织召开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有关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视情发放调查问卷,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征求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5.反馈意见。督查工作结束前,督查组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采取适当形式向被督查地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明确进行反馈。

  五、结果运用和其它要求

  1.此次督查结束后,省民政厅负责向省政府写书面报告,据实反映情况。同时,将督查结果纳入2016年度重点民政工作综合考评内容,评出等次向当地政府反馈。
  2.此次督查工作由民政厅和各地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各地要明确1名具体工作人员为联系人,7月1日前报省民政厅。
  3.省及各地在督查、自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相关数据准确无误,反映情况真实可靠。实地督查时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杜绝违反廉政纪律的情况发生。省对各地的实地督查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侯青竹(0451-82662190,18845159570,邮箱:82620301@163.COM)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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