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及相关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省民政厅  2016-10-19

黑民办〔2016142

各市(地)民政局、公安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民政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及相关设立许可工作,推动我省机构养老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工程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函〔2015〕280号),以及《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养老机构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工作

  (一)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凡在国家公安部、住建部颁布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可据此为前置条件继续执行已经取得的养老机构许可,或者申办养老机构许可;凡在2015年5月1日(含当日)之后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必须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经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及备案,并取得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后,方可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二)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三)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建筑,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建设工程,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切实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监管

  (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依据本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对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及时办理设立许可,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抓好相关制度措施落实。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养老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对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和备案凭证,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执法监督。各级民政、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函告)、工作会商、联合检查、联合治理等工作制度,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各类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在按照规定完善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的基础上,要严格抓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执行,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二)集中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在近年来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各地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行动,对本辖区内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彻底的实地排查。对于已经取得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立即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对于因消防设施不达标,没有依法取得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公安消防、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限期一年进行改正,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许可;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报告当地政府,协同相关部门提出关停方案,在妥善安置好入住老人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关停。集中整治工作要实行“实名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逐项记录在案。同时,各地要对社区(村镇)设立的日间照料中心(室)、老年人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场所加强日常消防监督,督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确保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三)加大日常消防监管力度。各地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对口互检等办法,加大对养老机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的检查督导力度,其中,普遍性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轮,特殊时机要随时检查;随机抽查每季度不少于辖区内养老机构的四分之一,及时发现和解决养老机构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由于工作消极、失职渎职导致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要向当地政府提出追究责任建议,依法追究责任。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基层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小型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联合监管,发现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特别是要把无证经营的养老(助老)服务实体纳入监管范围,实行联合执法,确保消防安全。
  (四)落实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有计划地组织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全员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新上岗、转岗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各类养老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工作人员在灭火、疏散中的职责,并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

  三、不断完善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建设

  (一)各地民政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联合向当地政府提出公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改造意见,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投入力度,力争到2018年底,全省城镇公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全部合格。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采取“整合一批、改造一批、公办民营一批”的办法,推动辖区内农村公办养老机构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硬件设施改造升级,到2020年底农村公办养老机构要全部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民政厅将对各地公办养老机构消防改造视情予以资金补助。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对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公办养老机构,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安排专项资金,全部安装使用独立式感烟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提高物防、技防能力。同时,要利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已经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加强维护维修,确保始终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入的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公助”资金使用管理,对于消防安全不达标的民办养老机构,要保证“民办公助”资金首先用于消防改造,确保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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