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及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社保处  2017-01-22
 

 
 
(成财社〔2016〕216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民政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我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及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及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及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成都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及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政策目标及补助对象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加强我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及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等三个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15〕27号)和《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以下简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及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护理补贴),是指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具有成都市户籍的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是指具有成都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01-2013)能力等级评定为2-3级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全失能老年人是指能力等级评定为3级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半失能老年人是指能力等级评定为2级的中度失能老年人。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老年人的能力评定等级、养老方式等,提出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全市最低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条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主要用于:
  (一)机构养老服务补贴。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或床位费,以及老年人通过养老机构接受康复、理疗、保健等服务费用。
  (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用于支付居家老年人接受服务主体提供的家政、送餐、照护、代购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费用。
  第六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开支部门工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发放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三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资金筹集、拨付,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组织绩效管理等。
  第八条民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发放对象的审核,发放对象资金申领和发放的具体程序制定,资金发放情况的公示,收集相关数据指标,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分析评价。
  第九条市和区(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得到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位,专款专用。
 
  第四章预算管理和分配
 
  第十条专项资金按需编入各级财政预算,预算金额根据民政部门审核汇总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额、对应享受专项资金补贴的金额、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比例测算,采取据实据效的方法分配。市级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拨付办法,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据实核算,结余收回。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根据区(市)县实际发放专项资金补贴总额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发放总额的30%给予补助,对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和成都天府新区按发放总额的50%给予补助,对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按发放总额的80%给予补助。成都高新区全额自行承担。
 
  第五章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7-12月和当年1-6月受益对象数量、资金发放情况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将基础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并提出当年市级补助专项资金结算建议方案和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根据预算管理的规定,按不低于当年补助资金预计下达数的80%,于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次年人代会批复预算后拨付区(市)县结算资金。区(市)县财政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收集初审的补贴申请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提交的发放对象和经费需求申请进行审核后,向区(市)县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在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
  第十五条为实现动态管理,区(市)县应当按照每月统计的实际人数按月发放补贴,不得一次性发放数月的补贴或者按年发放补贴。
  第十六条补贴的发放必须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资格核准意见后的次月进行,不得提前发放或者追溯补发。
  第十七条居家老年人的补贴以区(市)县政府统一印制基本养老服务券的形式发放,不得以任何现金或者实物补贴等其他形式发放。入住机构老年人的补贴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现金或者实物补贴等其他形式直接发放给老年人。各区(市)县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发放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各区(市)县民政局于每年1月31日前,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将上年全年发放金额及工作开展情况分别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在申报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同时编制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应当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有权责成民政部门修改调整。财政部门在批复资金预算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间,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的绩效目标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每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在主管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绩效运行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开展重点评价。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市)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督运行机制,补贴相关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社区公告栏等方式公开,建立享受补贴的老年人档案和台账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做到“资格认证、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财政和民政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区(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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