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费用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上海市民政局  2017-02-08

 
沪民规〔2017〕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现就统一需求评估费用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费用原则上应当统一,并由个人和各区财政共同承担。
  二、初次评估费用由各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次18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同时,个人承担费用不超过60元;持续评估费用由各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次1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同时,个人承担费用不超过120元(持续评估包括评估结果有效期满2年需要重新评估的;因身体情况发生变化,由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服务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的)。
  三、复核评估费用和终核评估费用采取责任方付费的原则,即复核评估或者终核评估结果与初次评估或者复核评估结果一致的,由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付费;不一致的,则由评估机构付费。
  四、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老人的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各区再予以一定补贴。
  五、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期间,非试点区户籍老人在试点区发生的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的财政补贴部分,由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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