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民福〔2017〕28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民政部、工商总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发〔2016〕208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据各自职责,积极推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附件: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