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印发《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南京市物价局  2017-03-27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物价局、化工园区经发局:
  为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核定新标准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2017年3月20日
  附件:
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费和特需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费和特需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其它性质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主确定。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全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监管工作,制定市属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制定区属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应按照以下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一)应当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
  (二)应当依法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做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三)养老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2、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近两年经营状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情况。新建的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等相关资料;
  3、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
  4、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以及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分析;
  5、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养老机构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的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第七条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卫生服务,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第八条 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年,各养老机构在收费标准调整前应提前45天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家属。
  第九条 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缴费周期、退费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等,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条款。
  第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示基本设施、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南京市养老机构收费情况表》,以及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收费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保基本作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养老机构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4月20日起执行,原《南京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宁价费〔2008〕322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养老机构收费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性质 □公办公营
  □公办民营
  □公建民营
  □民营 单位地址
  床位数 入住率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
  (万元) 支出金额
  (万元)
  床位费 最低:
  最高:
  护理费 自理:
  介助:
  介护:
  伙食费
  代办服务费
  特需服务费
  抄送:省物价局,市民政局
  南京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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