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印发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上海民政  2017-05-05
 
闽民福〔2017〕84号
关于印发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老龄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公安局、卫生和计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老龄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尽快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上有明显改善,根据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精神和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上民政部黄树贤部长等领导讲话要求,现提出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以质取胜的工作原则,着力解决影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机构服务发展机制,塑造养老机构“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打造人民群众住得起、住得好的养老机构,让养老机构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都能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全省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初具雏形,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机构。
  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功能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连锁化养老机构,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老年人及其家庭,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2017年主要任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2017年开始,暂定四年。根据工作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每年确定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逐一解决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实现养老服务质量年年有提升。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有个明显改善的指示要求,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对照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具体见附件),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2017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2017年3月开始,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完成)
  1.各地民政、老龄牵头,联合公安、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4月20日前,省级和设区市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培训,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要求。培训对象为各级民政、老龄部门业务干部、养老机构院长、养老机构护理员。培训要贯彻落实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及相关要求。
  3.5月20日前,各地依托全省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开展养老机构信息第一轮摸底工作,并针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委托权威第三方机构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
  4.5月31日前,各地组织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包括未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认真自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立即整治;不能立即整治的,要确定整治方案及期限。养老机构应向负责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及整治方案。
  (二)核查整治阶段(6月至9月底)
  1.县级民政、老龄部门联合公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对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自查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核查结果应予公布,质量优秀的养老机构要给予表彰,并在相关激励扶持措施中给予适当倾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养老机构要督促指导整治;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养老机构,要依法处置。
  2.根据核查结果形成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普遍性问题,要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对个性化问题,要一院一策,针对性研究解决。
  3.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联合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对各地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机构进行集中曝光,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巩固深化阶段(9月至2017年底)
  1.9月,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联合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2.10月中旬,各地依托全省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对全省养老机构进行第二轮基本情况摸底,并与第一轮摸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照整治方案,盘点整治进度及成果。
  3.11月底,各地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4.12月上旬,总结分析工作成效,确定2018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四、几项重点工作
 
  (一)开展全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按照全面排查、分类处置的原则,由各市、县(区)政府组织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排查工作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业主负责、分类处置、限期完成”的要求,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抓好整改。
  (二)推动全省医养结合深入发展。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 号)精神,加快推动医养结合发展。到2017年底,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80%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高龄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三)加快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制定全省统一的星级评定规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开展星级评定。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认证和第三方评估工作,开展评估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初步形成养老机构分类等级服务标准及监管机制,推动建立全面涵盖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标准化和认证工作体系。
  (四)着力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素质能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全面贯彻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建立省、市、县、机构分级培训体系,加大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范围和频次。加快推动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持证比例和机构拥有持有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比例。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轮训机制,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支持养老机构引入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的岗位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等。
  (五)大力培育宣传典型。开展最美护理员评选表彰活动,引导全社会对养老服务行业和养老护理员的认同感,提高养老护理员的社会地位,激发爱岗敬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意识。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作为“敬老文明号”的重要创建内容,对在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工作中成效明显的养老机构,以及组织工作得力、推进有序的部门,优先纳入“敬老文明号”推荐范围,广泛培育并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努力形成争取先进、力创一流的氛围。
  (六)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监管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依托全省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开展网络直报,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监测分析报告。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作,防止欺老、虐老现象发生。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全省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老龄办组成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
  (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对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欺老、虐老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业(机构养老)满意度测评,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老龄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万里行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
 
  六、有关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整治的,应积极汇报。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投入,加大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的支持。省民政厅本级补助地方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各地留成的福彩公益金应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要依照本通知要求,牵头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报送省民政厅(电子邮箱:fjsmz2016@163.com),并组织将“致全省养老院负责人的一封信”转发至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要于10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省民政厅,
  附件:1.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
            2.致全省养老院负责人的一封信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质监局        福建省老龄办
                               2017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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