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2017-05-31

沈政办发〔2017〕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科学合理统筹我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90%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60%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充分共享,服务便捷,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服务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自身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就近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建立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在100-20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自身需求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要设置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为其提供便利;符合相关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为其办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二)大力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工作,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康复功能,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努力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费、化验、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的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倡多学科团队合作模式,规范开展老年常见慢性病诊治,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鼓励支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等方式,逐步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老龄办、民政局)
  (四)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引导社会办乡镇卫生院建立护理院,开设医疗护理型床位或病区,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方便老年人就医。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积极稳妥地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按照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规定,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要为其办理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
  (五)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融合具有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和产品。(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报销结算。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
  (二)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要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按有关规定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三)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各地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要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建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鼓励医护人员以多点执业的形式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老年服务相关专业及康复保健等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
  (五)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做好与医保政策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逐步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
  (六)强化信息支撑。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区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责任部门:市老龄办、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7年1月-5月)。全面启动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各地区制定出台加快推进医养结合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相关部门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保障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实施阶段(2017年6月-2018年12月)。全面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立足实际,探索医养结合经验、做法及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医养结合模式,为国家和省医养结合工作提供经验。
  (三)推广阶段(2019年1月-12月)。全面提升医养结合服务保障能力,适时召开全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现场会,推广经验,并对全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进行效果评估。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各地区要成立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二)抓好试点示范。各地区要抓好医养结合机构试点示范,规划、推动、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有代表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强化考核督查。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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