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广东民政信息网  2017-07-24

粤民发〔2017〕146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政策和要求,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化管理,做好政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集中供养对象的审核管理
 
  根据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政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与社会残疾人一样,逐一申请、审核,并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目前,该部分对象享受待遇存在审核程序不规范、复核管理不完善的情况,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和隐患。各地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项补贴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集中供养对象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核管理,严格落实审核程序,确保“应给尽给、应退尽退”。
  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政府集中供养对象是指: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军人。
 
  二、完善集中供养对象的申领和发放程序
 
  各级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17〕134号)的要求,于2017年7月31日前在系统内向同级业务主管的民政或残联部门申请注册账号,统一在系统内为机构内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集中供养对象逐一办理补贴申请事宜。各级民政、残联部门须于10月31日前,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规定的程序,通过系统完成同级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
  政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资金,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文件规定,直接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二)各级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要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实时录入更新,今后我省将全面以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的统计数据为准。
  (三)各级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保障政府集中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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