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吉林省民政厅  2017-07-27

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公安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0日
 
吉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81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有关要求,为加强省级彩票公益金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彩票公益金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是指利用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已运营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需要提升消防安全标准的民办养老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改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养老院幼儿园等特殊群体聚居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5号,2017年1月20日,以下简称《大排查大整治通知》)下发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检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养老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实施下列消防安全改造予以补助:
  (一)建筑耐火等级改造。
  (二)建筑疏散楼梯或疏散出口改造。
  (三)消防设施设置或改造,包括室内外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
  (四)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可结合实际自行选择消防安全改造,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标准。具体包括:一是2015年5月1日前经消防审批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民办养老机构,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是建筑面积未超过500平方米的民办养老机构,设置简易喷淋系统。简易喷淋系统的设置标准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50084-2001,2005年版)第12章执行。三是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民办养老机构设置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设置标准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执行。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实施改造所发生的消防设计、消防施工、购置消防设施设备或灭火救援装备费用给予资助。
  对变更土地性质、办理产权、更新消防器材、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等产生的费用不予资助。
  第五条  消防安全改造补助项目实行“先改造后资助”。按照本办法第三、四条实施消防安全改造产生费用原则按30%给予资助。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补助项目的申报、复审和调度等工作,拟定补助项目资金分配预案,督促和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做好补助项目具体实施。
  省级公安部门负责指导项目所在地公安部门做好项目申报、跟踪检查,以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定、拨付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民政、公安、财政部门应合力做好项目申报、信息公开、项目审定、项目实施督导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
  (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养老院幼儿园等特殊群体聚居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5号)下发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检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三)经消防改造后,能够达到《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吉民发〔2015〕6号)规定要求。
  (四)在限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向实施设立许可或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申请。
  (二)《大排查大整治通知》下发后,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取得设立许可的民办养老机构依据整改通知书,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改造项目的,提供相对应的消防设计文件或施工图纸。
  未取得设立许可的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受理凭证》(如已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也可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 
  (四)根据施工图纸,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概算。
  (五)自行选择实施的消防安全改造,应在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申请表、施工图纸和工程造价概算中写明。
 
  第三章 项目审定
 
  第十条  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财政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定申报项目。未纳入支持项目范围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项目申报文件,包括申报项目的具体单位和核定的投入预算,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一份。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定补助项目,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审定。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对审定项目告知相关市县,由当地民政部门组织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将公示结果报告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公示无异议项目,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各地确定补助项目后,应告知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按审核确定的改造方案和时限实施改造。
  第十五条  补助项目完工后,养老机构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验收和竣工结算,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书》。
  (一)取得设立许可的民办养老机构,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或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
  (二)未取得设立许可的民办养老机构,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合格后,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面积未超过1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如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应提供互联网“吉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公开”中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合格公告的复印凭据;如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吉民发〔2015〕6号)规定要求,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第十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或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项目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书》中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消防改造项目的投入资金,未超出工程概算的,以实际投入资金为准;超出工程概算的,以工程概算金额为准。
  第十七条  省级彩票公益金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结余资金,按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补助项目的民办养老机构应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合规,严禁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按照消防安全改造计划进行施工,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补助项目原则上当年动工、当年完工,逾期未完成的应说明原因,延期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各地应加强补助项目跟踪指导和项目监管,确保按照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项目资金为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任何单位、个人在资金审批中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分配使用项目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分别于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6月30日前,联合上报补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大排查大整治通知》下发后,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消防安全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各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地方财政中安排资金加大补助力度,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不得改变养老设施用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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