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老龄办关于开展2017年“敬老月”法律援助专项服务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浙江省老龄办  2017-09-30

浙司〔2017〕14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系列决策部署,创新和深化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现就做好2017年“敬老月”法律援助专项服务,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涉老案件逐年增加,老年人对法律维权的需求不断增加,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老龄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增加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着力把握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主动谋划新举措,回应老年人的新期盼,不断提升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二、积极开展2017年“敬老月”法律援助专项服务
 
  2017年“敬老月”前后,集中一个月时间,司法行政机关要联合老龄工作部门,组织熟悉老年人法律需求、身心特点的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农村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敬老院、“敬老文明号”等场所或为老服务窗口,开展赠送法律书籍、老年权益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和现场受理申请等专项服务活动,帮助广大老年人掌握申请法律援助的途径和方法,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帮助。倡导和鼓励法律服务人员与高龄、残疾、重病、空巢老人结成帮扶对子,开展定期志愿服务活动,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和心理疏解需求。
 
  三、巩固老年人法律援助长效机制
 
  我省在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上出台了系列文件规范,各地要在“敬老月”前后进行一次全面的对照检查,查摆执行不力环节,补齐服务短板,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着重巩固、并强化以下措施。一是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老年人普遍关注的赡养、房产、退休金、婚姻、继承、医疗、消费维权等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二是执行免经济状况审查规定。对70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老年人,城乡特困老人、失能半失能、空巢、计生失独特殊家庭等的老年人,免于经济状况审查。三是合理指派服务人员。指派有爱心、擅长与老年人沟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承办涉老案件,积极创造条件组建老年人公益服务队伍。四是优化援助形式。根据涉老维权中婚姻家庭矛盾占多数的特点,要从既解决实际问题,又有利于老年人今后的生活出发,尽可能采用“援调对接”的非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五是倡导对老年人减免收费。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倡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倡导公证机构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公证减半收费,80岁以上的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
 
  四、推进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
 
  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是法律援助服务老年人的工作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老龄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确保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推行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接待和处置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咨询及申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诉求,向老年人说明、解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案情确定需要提交的详细材料和手续,并以清单形式一次性向老年人告知清楚。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但缺乏部分申请材料的申请,应当先行予以受理,再指导老年人补交材料。推行证照“快递送达”服务和引导,法律援助机构应指导当老年人可以通过快递邮寄等方式提交、补交申请材料。有关法律援助文书,可以尊重老年人意愿采用邮寄送达。明确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申请和初审转报职责,让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就近跑一次。法律援助机构对患重病、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其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实现部分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一次不用跑”。
 
  五、努力营造老年维权良好氛围
 
  各级司法行政机构和老龄工作部门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涉及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法规文件,结合正在开展的老年人防范电信网络、金融诈骗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老年人、帮助老年人、注重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争取社会各界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要注重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手机短信等媒介宣传法律援助的性质、受案范围、申请及办理程序等法律援助知识,让老年人了解法律援助维权的基本途径。要开展社会宣传,在“敬老月”前后,组织好广场咨询、发放援助卡等集中宣传活动。要进行登门宣传,根据城乡差别和各区县的实际情况,编印学习材料,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进村入户宣传活动。要及时总结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鲜经验,挖掘和培养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总结和宣传法律援助老年人依法维权的成功案例。 
 
  六、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协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老龄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敬老月”活动及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协作。一是积极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地至少有一场具体活动。二是强化协作。双方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和工作会商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老龄工作部门综合维权优势,切实做到优势互补、维权互动。三是明确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将老年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把老年维权知识纳入法律援助培训内容,把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列入质量评估范围。老龄工作部门要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介绍老龄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情况、类型、动向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提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建议。四是表彰先进。加大创优争先力度,将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纳入全国老龄系统开展的“敬老文明号”“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范围,及时予以通报表彰。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老龄办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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