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及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省民政厅  2017-12-06

浙民福〔2017〕19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残联:
  今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残联组织共同努力,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截至2017年9月底,全省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总人数达到83.1万人(次),比上年底增加14.67万人(次)。其中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39.36万人,完成省政府责任书任务的109.3%,相当于同期低保残疾人数148.78%,比上年底增加5.91万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43.74万人,完成省政府责任书任务的117.52%,比上年底增加8.76万人。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已全面启动应用,已经发放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录入工作基本完成。今年8月3日省政府残工委通报的少数地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不到位的问题,已迅速得到整改,特别是温州市、金华市、衢州市和台州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高度重视,专门作出批示,有力推动了整改工作的落实。目前,全省大多数地方残疾人两项补贴已经做到应补尽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已实现从制度全覆盖向目标人群全覆盖转变,残疾人民生状况进一步得到改善。
  但是,在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补贴发放不平衡,少数地方单独施保政策落实不到位,低保边缘人群享受生活补贴人数偏少;信息系统应用不到位,少数地方发放对象尚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录入系统,有的地方新申请对象未通过信息系统管理;一些地方审定责任不够落实,审核、审定环节停留时间过长;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及时,纸质审批与系统审批流程不同步,信息系统中一些技术操作问题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及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负责、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落实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发放等各环节经办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经办人员一旦确定不应随意变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乡镇(街道)及部门的办事责任、办理程序和时间安排,不得互相推诿或拖延。若发现因责任不落实、不到位而损害残疾人利益的行为,将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落实工作措施
  各地要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梳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加强工作督导。要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及省民政厅、省残联相关文件规定,抓好残疾人单独施保政策的全面落实。对于低保边缘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加快收入核定进度。对于少数残疾人两项补贴人数明显偏少,与当地残疾人比例不匹配的地方,要深入分析原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做到应补尽补,不遗漏一户、不落下一人。
  三、加强业务指导,进一步做好信息系统应用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浙残办发〔2017〕12号)要求,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在政策执行到位的同时信息系统尽快应用到位。各地残联、民政部门要各司其职,每个流转环节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操作,不得滞留;各地残联要履行发放管理职责,对辖区内上月已发放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进行月度管理,经乡镇(街道)核实、残联确认后形成本月发放清单。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应用相关工作人员操作业务培训,全面适应工作需要。同时,各地要抓紧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应用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其传帮带作用。从2018年1月1日起,省民政厅、省残联将根据系统提供数据对各地工作进行考核,并据此测算拟定省对各地的补助资金。
  希望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齐心协力、密切合作,高标准、高水平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确保应补尽补、及时到位,并经得起纪检和审计等部门、广大残疾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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