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慈公准字〔2017〕第3号
浙江省慈善总会:
你们关于办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和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浙江省慈善总会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浙江省慈善总会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公开募捐资格有关要求开展募捐活动、使用募捐资金,公开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10日前报我厅备案,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