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2018-01-04
(桂政发〔2017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责任分担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明确我区各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担责任,确保各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分担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与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政府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的主体,基金收支缺口由自治区、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合理分担,确保年度收支平衡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自治区根据按程序批复确认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如遇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预算时,可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按一定比例拨付自治区级责任分担资金,承担对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部分资金的调剂责任。市级统收统支地区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管理,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确保实现年度基金收支平衡。
  第三条责任分担基本原则。
  (一)统一预算,分级负责。自治区级统筹基金实行全区统一预算,自治区和市两级管理、两级调剂、分级负责。自治区对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实行基金调剂(自治区本级作为一个市级统收统支地区由自治区直接管理);各市对所辖县(市、区)实行统收统支,全面完成预算收支任务,切实落实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权责对应,合理分担。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在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全区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合理确定自治区与市级统收统支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比例,强化市级政府对本统收统支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
  (三)统筹调剂,收支平衡。以有利于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增强基金互济能力、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目标,统筹调剂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现基金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建立调剂补助制度。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按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数的4%向自治区上解自治区级统筹收入调剂金。自治区对上年度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低于一定月数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按其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情况给予调剂补助。
  
  第二章 责任分担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责任分担的确定。全区各级政府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各级政府分担比例±上年度决算收支缺口分担结算数。
  (一)市级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数。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
  其中: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二)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比例。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以下简称责任分担)比例是在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管理模式下,自治区和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政府根据年度基金预算收支(含预算调整,下同)缺口和年度基金决算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分别按一定比例实行责任分担。其中: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部分,自治区和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政府按8∶2比例分担;年度基金决算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自治区和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政府按6∶4比例分担。
  (三)责任分担比例的调整。自治区将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人口老龄化率、替代率和赡养率等指标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各级政府间的责任分担比例。
  (四)自治区级责任分担资金的结算。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自治区将依据上年度基金决算收支缺口对上一年度自治区级责任分担资金据实结算。具体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上年度基金决算进行结算。
  对年度基金决算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由自治区和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政府分担。自治区责任分担不足部分,在结算当年予以补足。
  对年度基金决算中的预算收支缺口缩小部分,自治区相应扣回多分配的责任分担资金,并在结算的当年分配责任分担资金时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在以后年度分配责任分担资金时继续予以抵扣。
  第六条各级责任分担的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自治区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市级统收统支地区上解的收入调剂金组成。
  (二)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可使用当年收到的自治区调剂补助、奖补资金、基金滚存结余和市本级或所辖县(市、区)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其他资金予以弥补。
  第七条养老保险调剂补助额确定。对决算批复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末滚存结余支撑能力低于3个月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自治区给予调剂补助。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自治区应安排纳入调剂补助范围的某市调剂补助额=自治区当年确定的调剂补助总额×纳入调剂补助范围的某市当年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纳入调剂补助范围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当年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
  自治区当年确定的调剂补助总额为纳入调剂补助范围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当年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的5%,但不超过上年度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上解调剂金总额。
  第八条基金结余的使用。自治区本级基金结余和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基金结余全部属自治区所有。自治区级统筹基金结余按有关规定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历年基金滚存结余暂由市保管,不得擅自使用。
  对决算批复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末滚存结余支撑能力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经批准后可动用基金滚存结余弥补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但动用结余金额不得高于本年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扣除当年获得自治区奖补资金后的50%。上年度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小于3个月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不得动用基金滚存结余弥补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
  各统收统支地区编报年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时,应编列拟动用基金滚存结余弥补责任分担资金的支出预算,自治区在批复各统收统支地区基金预算时,明确当年可动用基金滚存结余弥补责任分担资金的控制数;年度执行过程中,确需突破控制数的,须于每年8月底前报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九条市级统收统支地区缺口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规定。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使用当年获得的自治区调剂补助和自治区奖补资金、经批准动用的基金滚存结余弥补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后,年度执行中仍存在缺口的,由市、县(市、区)政府共同分担,其中市级政府实际承担的比例不得低于缺口的50%,并由各市按照年度预算收支缺口安排,待决算批复后与所辖县(市、区)进行结算。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自治区责任分担资金的拨付。自治区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拨付自治区责任分担资金。对自治区批复确认的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应由自治区承担的部分,由自治区在年度执行中分批预拨;年度结束后,对年度基金决算缺口应由自治区承担的部分,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算后拨付。
  第十一条调剂金缴拨管理。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按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数的4%向自治区上解自治区级统筹收入调剂金,年度实际执行时超收部分不再征缴收入调剂金,短收部分仍按年度基金预算基数上解。各统收统支地区应上解的调剂金由自治区在分配当年责任分担资金时予以抵扣,不足部分由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于当年10月底前足额上解到自治区。
  自治区级统筹收入调剂金上解比例需调整时,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具体调整比例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治区对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拨付责任分担资金及调剂金、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向自治区上解调剂金的流程,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及结果运用。全区各级政府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承担起弥补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足额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建立健全奖罚机制,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将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完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预算任务、落实责任分担资金、基金管理安全等情况纳入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在分配奖补资金时给予奖励。具体奖补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违规处理。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出现以下情况的,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对该市的责任分担资金,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及问责。
  (一)市级统收统支地区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养老保险政策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二)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当年未按要求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
  (三)市级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最低比例。
  (四)未经批准动用基金滚存结余。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稽查等工作。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按本办法,结合各市实际,制定对所属县(市、区)责任分担办法,明确政府间责任,并抄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1月31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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