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廊坊市民政局  2018-02-11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切实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廊坊市实际,就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我市目前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据统计,截止2010年6月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已达62万人,约占全市总人口数的13.3%,现有养老服务机构72所,其中市社会福利院1所、农村敬老院48所、社会办养老机构(老年公寓)13所、“三院合一”型福利机构10所,养老服务床位总数1.02万张,6270名老人实行机构养老,机构养老比例1.2%,每千名老人仅拥有19张供养床位。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养老问题日益严峻,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与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步凸显、社区家庭养老发展滞后、缺乏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系统规划、养老机构建设扶持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这些问题亟需解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解决目前我市养老服务工作诸多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政府补贴、税费减免、市场化运行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政策扶持和奖励机制,大力推动社区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健全投资多元化、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专业化,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末,全市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社会参与、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新增1.06万张,总床位达1.8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服务床位30张以上,3%的老人实现机构养老,97%的老人依托社区实现家庭养老。
  “十二五”期间,以服务首都老年群体养老为重点,在环首都周围的三河、香河、安次、固安四个县(市、区)建设养老基地,每个基地容量不少于2万人。建立与北京人口老龄化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加快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1、目标任务。市辖区2011年底前,基本构建起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依托街道办事处成立家庭养老服务中心,80%社区建立家庭养老服务站;其他县市2012年底前完成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建设。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引导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完善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机制,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有偿、低偿或义务服务。
  2、推进措施。一是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广义上的社区居家养老体系包括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两部分。居家养老是指对社区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及孤寡独居、家庭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实行政府补贴,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是指居家养老范围以外的,其他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家由亲属赡养,并通过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和服务网络,购买有偿服务的养老模式。
  二是加快推进家庭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建设。依托社区服务平台,采取企业参与运营的方式,开通为老服务热线,实行“一键通”服务模式,由签约企业提供上门服务,构建起以市场为主体,区、街道、社区联网、多形式、广覆盖的家庭养老呼叫服务网络,2010年8月底开始试运行,2011年覆盖全市所有社区,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三是动员企业和个人参与市场化专业养老服务。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成立社区家庭养老服务企业,纳入民办非营利企业管理范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家庭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联合监管。企业负责组织专业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有偿或者低偿家庭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社会化服务。对于符合政府补贴标准的老年人,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
  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养老服务形式。发挥街道、社区家庭养老服务中心(站)职能,定期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多种样式的文化、体育、娱乐、教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快建立覆盖全市的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健全完善社区志愿者组织网络,完善志愿服务运行体系,动员社区志愿者、爱心企业、社会团体进社区,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
  3、扶持政策。一是建立家庭养老服务财政补贴制度。对于社区60岁以上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在享受原有保障的基础上,采取发放养老服务券的办法,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生活补贴,老年人凭服务券到社区养老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满足社区低收入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其他老年人,实行家庭养老,以家庭养老呼叫服务网络为载体,由社区家庭养老服务企业提供各种有偿或者低偿服务。由政府出资,对社区家庭养老服务站按照每个服务站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贴,确保服务站及家庭养老呼叫网络运转正常。市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和服务站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本级财政负担。
  二是落实社区家庭养老服务企业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致力于创办社区家庭养老服务企业的,优先保障养老服务企业及社区老年公寓的建设用地;对于各类服务企业进社区,开展养老服务的,应减免养老服务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费用;免征老年服务企业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车船税;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收取服务企业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等项费用。
  (二)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1、目标任务。到2015年,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1.3万张以上,确保全市“十二五”期间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比重达到60%以上,形成布局合力、资源整合、功能完善、体系健全、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新格局。
  2、推进措施。一是强化舆论引导。加强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宣传报道,采取新闻报道、信息交流、经验介绍等方式,宣传和推广社会化养老的意义与经济效益,动员和引导社会企业、集体组织、社会组织及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是给予政策优惠。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落实土地规划、资源布局、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各种优惠扶持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宽松有利的政策支持环境。
  三是加强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指导与监督,建立健全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机构评估、审核机制,着力提高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水平。
  3、扶持政策。一是项目优先立项。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予以立项;对于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在进行城市建设规划时,应按照每张床位不低于40平方米的占地面积,预留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是减免建设费用。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应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处置费;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免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自来水、管道燃气价格,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执行;申请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应减免相关费用。
  三是加大税费政策扶持。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企业及机构提供的老年人养护服务,应免征营业税。
  四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且提供养老床位数达5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开办补助。其中自建用房的,按每张床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开办补助,补助期限为10年,租赁房屋的,按每张床每年150元标准给予开办补助,补助期限为10年。对运营中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和奖励,按照每收住一名本市老年人每年补助6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所需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其他县(市)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在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同时,继续巩固政府主导的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成果,推进和加强“三院合一”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扩大公办养老机构供养规模,引导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路子,进一步改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基础设施,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整体服务水平。
  (三)探索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优惠补贴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所需资金按辖区高龄老人口数和补贴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人,凡居住于城市社区的,每月发放50元服务券,用于到社区养老服务企业购买有偿服务;农村地区,或不具备直接购买服务的区域高龄老年人,每月直接发放50元补贴资金。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人,每月给予不低于200元的高龄补贴。其中,包含100元基本生活补贴、50元就医门诊补贴,其余资金可兑换服务券,用于购买有偿养老服务。
  3、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0元的高龄补贴。其中,包含150元基本生活补贴、100元就医门诊补贴,其余资金可兑换服务券,用于购买有偿养老服务。
  在完善高龄老年人基本补贴的基础上,落实老年人优待制度。65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60周岁以上老人凭《居民身份证》进入廊坊辖区内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实行全部免费。
  (四)推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农村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加快推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按照有关政策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并对农村低保户、灾贫户等经本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困难家庭参加新农保给予适当资助,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四、努力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给予认定。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建筑设置规范》,研究老年人服务机构建设的标准。要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入住公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对象的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的对象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建立等级评定动态管理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评估、评审活动,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及管理水平。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机制。要按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逐步建立健全老年人起居生活、医疗保健、康复训练、文体娱乐、资源配置、设施设备管理、安全运行、财务监督等各项管理和服务规章制度。要制定细致、科学、合理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及托管老人的双向监督。要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化管理模式,建立全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要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服务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形成信息化、科学化的管理机制。
  (三)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和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高标准、高质量的服务。2011年底前,要对全市现有养老服务人员全部培训一遍,并实现持证上岗;2011年以后,每年新增服务人员,当年完成培训上岗。要建立健全与养老服务劳动岗位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制度,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各级财政事业编制,定岗不定编,确保人员队伍稳定。要积极倡导、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尤其是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探索社区义工服务新途径。
 
  五、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规划引导,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在2010年底前,要制定出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布局、实施规划;要着力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落实养老机构建设各项扶持政策,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体系科学、健康、有序发展。要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摸清养老服务工作底数,认真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管理规划,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市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财政部门要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扶持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与鉴定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模式,大力发展社区养老及养老机构内的卫生服务机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交通、住房管理、广电、消防、电力、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合力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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